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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的理性与德性

  还有一种法律现象值得注意,那就是具体自然物获得与人平等的法律资格参与诉讼。这种现象在古希腊时代就有,现在也不断出现。[24]其实,这是一种泛道德论或泛灵论在法律上的返祖现象。它只是将人域内的道德规范映射到动物界,或者为了强化人域内某些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而故意这样做。这既不是自然法学的观点,也与本文论述的域际法相去甚远。
  (二)域际法的理性之维
  古典自然法的理性概念导引出一个副产品,即域际关系的恶化,这是自然法与追求域际和谐的环境法理的分野,那么,二者是否存在契合的可能性的?继续援引理性这一概念,就可以发现异曲同工的效果。古典自然法的理性完全可以沿着其原有的路径使人域法的主体和权利内容得到扩大和丰富,那么是否就可以自然而然地让自然获得与人同等的法律资格呢?[25]其实,这是由真理走向谬误的危险一步。古典自然法所崇尚的是人之理性,对权利内容和权利主体地位的要求出自人的自由意志。然而,自然及其环境要素以及各种动植物种群是没有人类所具有的自由意志的。那么,自然法的理性会导引出什么类型的域际关系呢,亦即环境法所欲追求的客观实效是什么呢?
  纵观域际关系的演变史,它的发展大致沿袭了这两条思路。一是人类出于对自然神秘性的恐惧而产生崇拜,襁褓之中的人类[26]渴求自然的怜悯和恩赐,以求得自身福利的增加。在全球环境问题急剧恶化的今日,生态中心主义是其又一表现形式。二是认为人乃万物之灵,凭借人类的力量完全可以改造、驯化自然为我所用,一切环境问题皆可依靠技术手段加以解决。事实上,人类的实践活动也一直沿着这一条思路进行。可是人的理性在多大程度上掌握了自然界的演变规律呢?进化论已经告诉我们,人类的产生就是自然界本身演化的结果,这是人类自身根本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如果人类自恃对局部的、有限的自然规律的掌握,而大肆奴役、掠夺自然,这无异于饮鸩止渴,使人类的命运更加前途未卜。基于这种现实的推理,唯有求得域际和谐,才能尽可能地延长人类生存于地球上的时间。
  为了求得这种域际和谐,域际法的构建就是追求人类活动遵循自然客观规律,而不是滥用、扭曲这种规律,从而求得一种域际平等、和谐的理想效果。但是,这会立即受到诘难,如当人与老虎同困于一山洞,只有你死我活的选择时,该如何?当然不能说:狭路相逢,勇者胜。这是粗鄙的“丛林法则”,与本文所讲的域际法绝不可同日而语。
  我们的回答很明确:杀死老虎!但这是否有悖域际平等的域际法理念呢?非也。域际平等是宏观层面上对人类与其他生物互关系的认识,即他们都是自然生态系统中平等的成员,各自有自身相互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并非否认人类对自然界物种的合理利用,动植物种群没有自由意识,也没有种群延续的主观要求,它不是权利主体,但繁衍后代则是种群呈出现的客观倾向,[27]人类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以保护物种不灭绝为限。
  域际法所追求的域际和谐平等仅仅是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或者是追求的目的之一,是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通过人域法对人类具体行为的调整,客观上达到域际关系的和谐,域际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所以动物与人不会对簿公堂。
  (三)域际法的道德关怀
  复兴自然法集中关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但它所指的道德仍然是人域范围的道德规范,而非域际间的道德。尽管存在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作为法学理论的域际法是不宜鲁莽地把道德关杯扩展到自然体的,这里的道德关怀指前代人对后代人负有的道德义务。同时,这也是与域际法追求的域际平等的巧妙契合。随着不可再生资源的日益耗竭,后代人的生存发展必然更加依赖以生物资源为主的可再生资源。保存生物种群的延续恰恰是对代际环境权的保障。即使就当前无任何利用价值的生物而言,人类也没有任何理由不保护它们的种群延续和适度规模,因为后代人极有可能发现它们的功用。但是这种道德关怀与复兴自然法也有不同,它的主体是不同世代的人。这如同权利主体的扩大一样,道德主体的扩大也同样可以在古典自然法的理性概念中得到合理化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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