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和结构——兼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基本权利领域中的冲突和调解

  第二个是从系统的观点来谈,个别宪法条文的解释不能忽视宪法的整体性,也就是整个宪法的解释是相关的,不能把个别条文孤立看。这边主要是值得过宪法20条第二款提到德国宪法是一个社会国,这个社会国比较抽象,我用另外一个术语来表述。德国在谈到他们的经济制度时,认为他们不是自由市场经济,而是社会市场经济,也就是说他要求的是国家,与18、19世纪的自由主义国家不一样,要求国家必须努力促进社会平等,社会正义。既然社会国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在解释宪法的其他条文时,就不能跟着一个想矛盾,因此自由基本权利也应该具有另外一个功能,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积极的保护人民的自由,这是从系统的观点来看。第三个是我认为是最重要的观点,宪法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而基本权利为什么除了要求国家有所不为的同时,还要求国家有所作为,具有另外一个,具有在社会主义影响下要求国家干预,有所作为的功能?他们的一个出发点在于因为自由的威胁不仅来自国家,自由的威胁也来自社会。这就出现一个很微妙的转换,从防御权的角度来看,国家是自由的威胁者。但是从国家的保护义务来看,社会上的某些力量就变成自由的威胁者,国家却是自由的保护者。这两个功能有它的冲突存在,所以我在题目中提到调解。有关于德国宪法法院的重新诠释,即使没有社会基本权利的存在,没有这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2条以后至少还是有有关社会基本权利的规定,但是德国基本法没有这样的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即使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些传统的自由权利也应该具有这样的功能。我在这边文章中举了几个例子,由于时间关系就只提一个。也就是自由与媒体自由,新闻自由的冲突。
  言论自由与媒体自由有什么区别?言论自由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张嘴。媒体自由呢,媒体自由在很多程度上是需要分工合作,需要众人协力才能实现的一个自由。并且更重要的一点是,在现代社会中,媒体自由比单纯言论自由更为重要,大家看西方的民主社会中,谁掌握着媒体,谁就掌握着武力。因此德国宪法法院在对有关新闻自由方面使用一个词,服务的自由。他与言论自由是不一样,什么叫服务的自由?就是对所有人服务的自由,也就是一个新闻记者,报社享有的那种绝对跟个人单纯发表言论的自由不一样的自由,在这里国家就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如何在这边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让整个新闻媒体制度形成一个真正自由的环境,而不是任由市场竞争来影响这个环境?这边我不细谈德国的媒体制度,欧洲一般有私人电视台,公立电视台,如英国的BBC就是公立电视台。美国的情况就不一样,美国最好的学校是私立学校,最好的电视台也是私人电视台。德国与英国的情况相似,它有自己的国家电视台,但是好像这样翻译不是很好,他不是直接受国家的控制的。在有关媒体的领域,是国家的保护义务介入的一个领域。
  接下来我想谈的是防御权与国家的保护义务,他们二者之间有统一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我想这一点是即使在德国的学术界也有人对国家具有保护义务这一点提出质疑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为这两种功能在某种情况下是会冲突的,这导因于国家社会的资源有限。当国家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保护时,往往会以牺牲另外一个人的自由作为代价。也就是说当我国家在进行我所谓的国家的保护义务时,是会触及到我是不是侵犯到防御权问题。而这个事实上在整个基本权利的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想在有关基本权利的结构的第二个方面来谈。这两个之间的冲突,在德国是如何解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