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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和结构——兼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基本权利领域中的冲突和调解

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和结构——兼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基本权利领域中的冲突和调解


杨登贤


【全文】
  贺卫方老师:今天的讲座由台湾大学的学士,北京大学的硕士,德国洪堡大学的博士候选人杨登贤先生主讲。他的题目是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和结构,兼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基本权利领域中的冲突和调解。出看这个题目有点吃惊,因为我觉得社会主义是没有基本权利的。其实杨先生的这个讲座是针对德国的宪法制度,流行的说法是宪法的司法化,对于公民的权利在德国得到保障作了非常有序的,我觉得也非常有价值的论证。这在中国制度引进期间也是非常重要的。现在正是两会期间,我想大家看过有关两会的报道,会认为这样的会开和不开有什么区别的看法存在,杨先生对于这样的一种公民的自由权利在宪法的司法程序中间会得到什么样的保障,作了非常精湛的表述和独到的见解,我希望各位能认真的思考,对这次讲座的内容提出自己的建议。
  杨先生:今天带来一些大纲,份数不够,大家传阅来看。我这篇文章的题目是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和结构,兼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基本权利领域中的冲突和调解。我想先谈谈我为什么会选这个题目。贺老师给我这个机会,让我给大家做这个学术报告时,我就想过。因为我的研究方向是宪法,我就想怎么选一个题目对中国目前有现实意义的,怎样把德国的学说理论介绍给中国,对中国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假如我介绍的理论对中国一点现实意义都没有,我想这就没有什么意义。我在网上查的时候,发现国内现在非常关注宪法司法化的问题,这是由2001年最高院的关于以侵犯公民的姓名权为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一个批复引起的讨论,宪法的基本权利刚好也是我的关注的对象。基本上国内对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从组织、制度的层次来看,就是说我们是不是要像德国那样建立一个宪法法院,或是像美国那样方式由最高法院负责,或者说向法国那样建立宪法委员会,或者说我们什么都不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负责这件事。从另外一个角度,我们看东欧和前苏联,他们在所谓民主化的过程中,同样简历了宪法的司法化。他们的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基本上以欧洲为模式。但是各位可以看到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并没有向西方那样重要,并且从某种角度看,他们的判决在也没有得到政府和国会的尊重,甚至他们的存在使得政治的纷争更加严重,就是说法官介入政治纷争。事实上这有个关键的因素,那就是宪法解释的问题。政治立场不同会有不同的解释方式,不同的解释结果,我就想从这个方面下手,从实体法的角度下手,而不是从制度角度下手。因为我觉得国内这个方面的谈论较少,而且国内在对基本权利的谈论上,比较偏向于哲理性的讨论,也就说为什么要有基本权利,存在的理由是什么。对于实在法的讨论,中国宪法的权利如何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落实,却较少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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