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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计划管理中若干法律关系浅析

  招标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指专家组或管理中心通过项目指南或标书邀请不特定的科研单位投标,主要特点是能保证竞争的充分性,使项目落实在确有优势的科研单位。邀请招标则指专家组或管理中心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的特定科研单位投标。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的竞争力较小,因此,《招投标法》对此有限制性规定,要求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邀请招标,但在《办法》中,并未具体规定邀请招标行为的审批部门。
  除招标外,也可采用直接磋商的方式来确定承担单位。直接磋商是指专家组或管理中心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与特定的科研单位磋商,签订合同。直接磋商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签订方式,但用于签订行政合同时,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原则上只用于招标没有结果、重大试验或实验、情况紧急、需要利用专利权、需要特殊的高度专门技术等情况,《办法》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
  5. 成果归属引起的知识产权关系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的出现较晚,直到1991年,我国才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因此,在863计划前15年的实施过程中,只规定了成果归国家所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成果权益的享用上未能达成有效地分配机制。
  目前而言,863计划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实际有三大类:主管机关(包括管理中心及专家组)与课题组间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课题组与外协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课题组与依托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对于第一类产权归属问题,由于主管机关(包括管理中心及专家组)与课题组间是行政合同关系,因此,无论在合同中是否明确归属问题,课题组完成的成果必须交付主管机关,由政府使用,这在《办法》中也已明确。对于第二类的产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以下简称《专利权法》)的规定,由课题组与外协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产权归外协单位所有。对于第三类产权的归属,根据《纲要》和《办法》,研究成果原则上应当属于职务著作或创造,因此,产权归属应按《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有关职务作品及发明创造的归属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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