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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计划管理中若干法律关系浅析

  因此,在863计划中,专家组和管理中心享有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权利;享有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并可根据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单方解除那些已经证明没必要履行或不可能履行的科研合同;也可对正在履行的合同提出重大修改;对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科研单位进行制裁。而课题组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以享受专家组或管理中心允诺的优惠条件;在遇到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困难(如技术难点、外国禁运等),有权请求行政机关给补偿;当这些困难已经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当由于专家组或管理中心的原因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可以要求专家组或管理中心进行损失补偿。
  行政合同关系由行政法进行调整,发生争议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在诉讼过程中,采用举证倒置原则,专家组或管理中心承担举证责任;课题组只须证明存在行政合同关系即可。
  3.4 课题组与有关协作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
  在863计划实施过程中,课题组为了完成任务,在不损害亲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的技术开发合同,由这些协作单位完成指定的器件或分系统开发。由此形成的课题组与协作单位间的法律关系为民事合同关系中的技术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受《合同法》的制约。
  课题组的技术合同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三种。对于前两种合同,法律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订立要遵守诚实信用、专有技术保密及不妨碍科技进步的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所有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条款自订立之日起即无效。
  发生违约争议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过程中,采用主张责任的举证原则。
  4. 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招投标行为
  根据行政法及民法的规定,专家组及管理中心在选择承担单位时可以采用招标或直接磋商两种形式。
  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专家组或管理中心)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标准和条件(项目指南或标书),向科研单位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情况外,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缔约。在863计划中,由于参与的科研单位负有保密义务,因此,《办法》鼓励在863计划的项目安排中采用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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