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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计划管理中若干法律关系浅析

  3. 管理主体间的基本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863计划的管理过程中,典型的有主管机关与管理中心、主管机关与专家组、主管机关与专家委、管理中心及专家组与课题组、课题组与外协单位之间的五类法律关系。
  3.1 主管机关与管理中心的法律关系
  在863计划的管理中,主管机关是依法享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管理中心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主管机关根据《纲要》和《办法》组建并授予一定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管理中心的这种产生方式使它不同于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行为的组织,因而,不可能具备此类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由于管理中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所授职权,并对外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它又不同于单纯的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比此类组织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签于上述情况,在发生法律争议时,可以认为,管理中心应当为其行政行为负责,同时,主管机关可以作为该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如果管理中心被主管机关撤销,则由主管机关对管理中心的行政行为负责。
  3.2 主管机关与专家组(委)的法律关系
  在863计划的管理中,专家组(委)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主管机关根据《纲要》和《办法》组建并授予一定管理权的团体。而且,专家组(委)有任期限制,流动性较大。因此,虽然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所授职权,但其法律地位不同于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行为的组织,而更接近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法律地位。
  签于上述情况,在发生法律争议时,虽然可以要求专家组(委)为其行政行为负责,但由主管机关作为诉讼对象更能发挥司法的救济力,符合立法意图。
  3.3 专家组、管理中心与课题组间的行政合同关系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方式,又叫行政契约,它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由行政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就是行政合同关系。
  行政合同关系的存在要求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享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而且,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行政主体自身的经济利益。
  在863计划的管理过程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专家组及管理中心具备行政权,而且,他们是根据《纲要》精神,以增强国家的高技术实力为目的,实施行政行为。在选取对国家高技术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技术项目后,他们与科研机构签订合同,由国家财政提供资助,科研机构进行科研项目开发。因此,专家组、管理中心与课题组之间形成的应当是行政合同关系中的国家科研合同关系。
  由于行政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平等。因而,作为行政合同关系,它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调整的技术开发、转让等民事合同关系有较大区别。作为行政主体的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和解除权等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依法履行合同、兑现为相对人履行合同提供的优惠、对相对人提供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报酬等义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当事人享有取得报酬、取得优惠、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提出损失补偿请求、提出不可预见的困难补偿等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履行合同、接受行政机关监督、指挥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还必须遵循实际履行、亲自履行、全面适当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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