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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计划管理中若干法律关系浅析

863计划管理中若干法律关系浅析


陈茂良 徐捷


【全文】
  【说明】本人系作者对国家指令性科研计划管理中的法律关系的初步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国内法学相关领域专家的关注,共同研究国家科研计划的法制化管理问题,使国家科研计划能够完全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保障科研计划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已经历了三个五年计划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根据国家的决策,863计划已经进入了“十五”研究阶段。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十五”863计划的管理体制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不少改革与创新,本文结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试图从法律角度对863计划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剖析。
  1. 前言
  1986年,为了迎接世界新技术革命和高技术竞争的挑战,王大珩、王淦昌、杨嘉墀、陈芳允四位科学家提出加快发展我国高技术的建议。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果断决策,于同年三月亲自批准启动了我国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863计划不仅在技术选项上,而且在项目管理上进行了很大的创新与尝试,推行的专家负责制掀开了中国高技术研究发展体制改革的新篇章。
  毫无疑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专家负责制打破了国家单一的科研体制,极大地激发了专家的积极性与创造力,为取得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提供了良好的机制保障。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市场经济与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方向。在此种形势下,产生于计划体制下的专家负责制已经显露出一些缺陷与不足。因此,从“十五”开始,主管部门在管理上引入了管理中心、招投标制等多种概念,力图修正原有机制的不足,以贯彻并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本文将结合国家现行的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等法律,浅析863计划管理过程中的存在的几种主要法律关系。
  2. 863计划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十五”期间,从宏观看,863计划的管理体制框架(图1)可分三层:第一层是主管机关;第二层是管理中心、专家组及专家委;第三层是课题组。该三层结构由国发8号文件(以下简称《纲要》)及《国家高技术发展研究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确定。
  图1 863计划管理体制框图
  在三层结构中,主管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它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组建管理中心、专家组、专家委等机构并督促、检查其工作。管理中心、专家组及专家委均不是行政机关,它们只是受主管机关委托,行使一定的职权。其中,管理中心负责合同管理、项目监理及专家委的日常事务;专家组负责组织本领域、主题或专题的研究工作;专家委负责对本领域的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课题组具体承担研究项目。这三层间的互动就形成了863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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