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目前违宪机构尚未建立起来之前,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
宪法判例法”。我国属成文法国家,但是,面对现实中存在的,诸如限制妇女就业等公民的
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最高法院可以采用批复的形式,积极推动
宪法的司法化,强化
宪法的可诉性,以诉讼的形式激活
宪法文本,扩大司法对公民的保护领域,通过个案来宣传推动,此举不失为权宜之计。对齐玉苓案的判决结果及最高法院的《批复》就是一个完整的典型“
宪法判例”,它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规范,今后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如果符合条件,就要援用该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对此类判例,最高法院在特定的媒体或以特定的方式公布,以此形成完整的体系,作为违宪审查和
宪法诉讼案件的处理依据。
其三,立法机关加强立法,促进
宪法权利的司法化。在建立宪政制度之前,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因具有原则性而没有具体的惩罚性或仅具弱强制性,所以,它对保护公民的权利是存在有缺陷的。当前,使
宪法走下“神坛”,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将
宪法权利具体化,使其在相应的部门法中得以体现,突出
宪法权利的强制性及违宪制裁功能。
总之,最高法院的《批复》及“
宪法第一案”的审理,为我国的“
宪法司法化”创造了良好的开端,可以说,我国公民寻求
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障碍已经被清除,
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将逐步、全面地转化为宪政的现实。但是,在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宪政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未来的路还很长,改革的进程任重而道远,尚需要各界付出艰辛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