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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漫谈

宪法司法化漫谈


蒲继山 姚若贤


【全文】
  宪法司法化漫谈
  蒲继山 姚若贤
 摘要  宪法的司法化为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2001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就齐玉苓案的《批复》揭开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提供了契机
 关键词  宪法 司法化 制度创新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可以与其它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由专门机构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违宪审查或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宪法司法化源于美国,著名法官马歇尔审理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揭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序幕,之后众多国家纷纷仿效。目前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广泛的认同,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范。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在中国的司法界特别是在法学理论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事件源于1990年,山东姑娘齐玉苓参加中考后,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齐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齐同级的陈晓琪。于是陈就以齐的名义到财会班就读,陈毕业后被分配在银行工作,而齐因此丧失了升学的机会。直至1999年初,齐在一个偶然的场合才得知了事情的真相。齐一纸诉状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将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本案属公民提起的受教育权诉讼,在现有的《民法通则》中虽然对公民的姓名权有规定,但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却仅在我国的宪法的第40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在《民法通则》及其它部门法当中并没有具体的体现。这就涉及到宪法是否可以像其它法律法规一样,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加以引用并做出相应的裁判,也即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此案倍受各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就本案所作的《批复》中称:“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玲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随后,有关法院根据上述批复做出了判决,此案即被称之为“宪法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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