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公司脱壳经营的对策分析

对公司脱壳经营的对策分析


蔺莉  曹柯


【全文】
  对公司脱壳经营的对策分析
  蔺莉  曹柯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以下几种情况:1、债务人擅自将资产转移给第三人,弥补了第三人注册资金的不足,债权人要求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债务人的开办单位将债务人的资产用于开办单位自己与他人共同设立新公司,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要求新公司承担责任;3、债务人将财产全部转移给其股东,股东将这些财产用于设立新公司,并将财产作为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债权人要求新公司承担责任。
  上述都是债务人擅自将财产分解并转移,但仍保留自身法人资格,进行“空壳经营”,致使债务承担不能的情况,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只转移财产,不分债务;2、保留法人资格的空壳,应付债权人;3、转移财产是无偿的,债务人的资产总额要减少。
  本文所列举的几种情况一般被认为是公司脱壳经营的行为,目前的对策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观点来源于民法的侵权行为理论,认为公司脱壳经营是侵犯债权人债权利益的行为,对于企业无偿处置资产,恶意逃债的,应追加以其资产新成立的企业,要求其承担所接受资产范围内的责任 。此种观点最早出现在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8号)中,该纪要认为“企业法人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追回”。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又有了一些变化,具体体现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惠高运通有限公司诉台湾内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托运货物为由向厦门内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共同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该判决书指出,厦门内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台湾内田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仍以厦门内田公司名义无偿获取该货物,应认定共同故意实施转移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台湾内通公司应承担偿还运费的责任,厦门内田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在定性上采用了的就是侵权行为理论,但在追究接受资产的第三人的责任时,没有按照93年座谈会纪要提出的观点,要求第三人承担所接受资产范围内的责任,而是将第三人恶意接受资产的行为同债务人的逃债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判决了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种观点来源于公司法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理论,其具体又有两个分支:其中之一认为,债务人与接受资产的第三人之间人格混同,债务人借此逃避债务,因而对于这种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之间财务不清,财产混同,将公司财产分解、转移到下设的子公司或用于成立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而原公司本身仍保留法人资格进行“空壳经营”,致使债务承担不能的,应将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人格予以否认,由其与作出转资决定的开办单位或股东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之二认为,公司脱壳经营是公司、股东恶意欺诈债权人,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的行为,是一种典型滥用法人人格,以逃避债务行为。从维护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出发,应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股东或分立出的新公司对原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