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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的欠债、权力下乡及退却

  如此简单的案件为什么会如此“执行难”?这种状况在法治国家是不太可能有的;甚至在中国封建社会,也不太可能有,因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早已被视为“刁民”而挨了板子,而且民众也不会对此有太多的异议。封建中国和共和国比较起来,在乡村中的权力更加松软,但法律可以通过一顿板子直接下乡,其中并无权力的对抗,那么共和国“送法下乡”的症结又到底在何处?
  窃以为,这与共和国最大的功绩有关。共和国最大的功绩在于人的解放,使人之人格具备道义上的完全平等(不再有三六九),换言之,使人成为道义上的主人。但是这一最大功绩并不必然会在现实中带来成效,因为解放了的人如果没有与之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其行为,实无异于最大的危险。这或许也是如下问题的一般原因:为什么随着人之道义上的解放,在现实中反而会出现城乡两极分化农民被视为“异类”,在城市中有户口制度决定人的三六九以及行政等级制无孔不入(甚至寺庙都不能避免)等等事实?——似乎共和国的等级制度较封建社会有过之而无不及?
  道义与现实在这里处于两极。
  具体在“炕上开庭”的例子中,债权人供销社属于国家部门,所借出的款项也属于国家所有,那么,严格而言,实际的债权人就应该是国家(供销社是代理人)。债务人在此可谓真正“对国王负债”(不需要像英格兰那样如此拟制),对其提起相应的诉讼并强制执行更是师出有名,换言之,被“合法垄断”的暴力的使用在此应尤其不需要看人脸色。但为什么情况反而会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以为,除了以国家权力有意在此退却来解释外,其他的解释很难合逻辑。
  国家权力为什么会有意在此退却?除了来自道义上被解放了的人会以相应的道义抗辩(老百姓不是经常以“为人民服务”给官员施加道义上的约束吗?更不要说企业解雇一个“主人”是何其艰难)之外,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被“合法垄断”的暴力得证明这种垄断确实合法。权力的有意退却实际上是一种证明方式。
  在此,对于权力下乡的问题,我和苏力的结论是相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相反的结论必需得有一个对错之分,因为权力的含义可以是不一样的。我宁愿以为,苏力的权力下乡是指政治上的权力下乡,我所分析的权力退却是指法律上的权力退却。通俗一点说,在法律上债务人是对“国王”欠债的,但在政治上,“国王”却是对债务人欠债的。
  苏力的权力下乡是从法律出发分析政治上的权力下乡,我的权力的退却是从政治出发分析法律上的权力退却。权力的下乡与退却是不是一物之二面因而应该互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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