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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什的另类战争----评美国钢铁201调查

  2001年6月22日,应美国贸易代表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对钢铁进口正式展开了201调查。ITC就调查程序中的损害问题分别在2001年9月17日和10月5日举行了两次听证会。11月6日和9日又就调查程序中的损害救济问题公开听证两次。及至12月19日,ITC作出裁决。该裁决肯定了严重损害的存在,认定钢材进口是导致美国钢铁工业严重损害的实质原因,因此,ITC建议依据201条款大幅提高钢材进口关税或实行配额管制。裁定送交布什总统后,布什于2002年3月5日确定了最后方案。该方案部分遵从了ITC的决定,4年的特别关税期改为3年,并调整了某些产品的关税税率。
  与301条款相比,201条款是一种进口救济措施,无所谓是否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而1974年贸易法 301条款是一种报复措施,其适用是基于某种不公平外国贸易行为的存在而授权总统对从事不公平、不合理或歧视性贸易行为的国家进行报复。如果两国政府无法协商解决,美国贸易代表将根据总统的指令撤销美国在GATT的关税减免承诺或实行新的关税壁垒。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款相比,首先,不公平贸易不是201条款的构成要件,201条款完全可以适用于公平贸易,而援引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款必须基于不公平贸易。再者,201条款的适用要求严重损害或威胁的存在,而且,进口必须是损害或威胁产生的实质原因。但是,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款仅需证明损害或威胁的存在且进口导致损害或威胁即可。第三,201调查须针对来自所有国家同等产品的进口,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可以针对某一特定国家。
  三.美国钢铁201调查及其保障措施的法律问题
  1.进口急剧增加(“ being imported in …increased quantity”)
  WTO的保障条款和美国的201条款均只适用于特定产品进口急剧增加的情形。但近年来美国的进口钢铁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不断下降。调查显示,美国钢铁进口自1998年到2001年下降了30%之多。因此,美国涉嫌滥用保障措施。
  
  2.实质原因(“substantial cause”)
  WTO要求增加的进口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威胁(“cause or threaten to cause serious injury”) , 而美国201条款规定此进口增长还应当是产生严重损害或威胁的实质原因(“a substantial cause of serious injury, or the threat thereof ”)。所谓实质原因被定义为“不小于其他原因(“ not less important than any other source”)”。换言之,如果国内工业的损害或威胁是经济衰退和进口急增共同造成的,而且很难证明哪种原因更直接或更严重,那么,201条款的适用基础就很值得商榷。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和钢铁行业一直把本国钢铁工业的困境归咎于外国政府的补贴和外国产品的倾销。但国际舆论一致认为,美国钢铁工业更应从自身找原因,比如,过高的生产成本就大大削弱了美国钢铁行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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