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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初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据此,法人、合伙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从事某项职业的业主的商业性消费应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是,修订前后的产品质量法均未对 产品使用者加以任何限制,可以理解为该法对个人消费与商业性消费是不加区分的。并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后半段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项2000年修订时新增加的但书条款,恰恰从特定的角度说明了立法者对产品使用人的身份不加区分的态度。这无疑是符合如《产品质量法》第1条 所规定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这一产品责任法的立法宗旨的。
  四、 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牛津法律大词典》对其解释为:“目前被认为是同身体伤害一样可以起诉的一种伤害。实际上,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它不是由于撞击而引起的,而是其所见、所闻或其它经历通过大脑而产生。”该定义揭示出了精神损害的原始涵义。它指自然人大脑在外界行为影响或侵害(如惊吓)下产生的一种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的外延是广泛的,包括所见、所闻、或其它经历。我国现有的立法尚未对这一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一般理解为,权利人的人身和人格方面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在精神利益方面所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的基本内容是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其基本特征在于不能以金钱予以等额计算,忧虑、绝望、怨恨、失意、悲伤、缺乏生气和活力均为其表现内容。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则指的是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此可以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仁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9]就产品责任损害案件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应指由于生产者、经营者的缺陷产品,导致人身伤亡,带给受害者或其近亲属的心理上和感情上的创伤与痛苦,因而可以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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