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医学领域的每一次重大革命都伴随着对传统伦理的巨大冲击,以体外受精为例,1978年,妇科医生斯蒂普托和生物学家爱得华兹成功地实施首次体外受精时,指责他们违反伦理的唾沫几乎把他们淹死。然而,20多年过去了,体外受精作为一种治疗形式已经获得了医学界和公众的认可。迄今为止,已有30万对夫妇通过这一技术得到了自己的孩子,并且全世界每年大约有7000到15000对夫妻继续因此而受惠。 目前,由于种系基因治疗风险的不可评估性,它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疗手段受到的质疑也是意料之中的事。但因基因治疗的技术风险必将随着基因科技的进步而逐步减少,并最终消失,伦理风险可能成为阻碍基因治疗科技发展的绊脚石。然而,种系基因治疗虽然会带来诸如人权问题、滥用问题,社会公平问题等伦理风险,但它也具有其他任何治疗方式,包括体细胞基因治疗方式所不具备的优点。通过法律协调种系基因治疗科学研究与伦理保护的关系,使科技进步与遵守伦理取得平衡,是保证基因治疗科技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种系基因治疗目前最让人无法接受的就是“遗祸后世”。就此而言,基因治疗技术一旦成熟,我们不仅可以随心所欲地替换人体内的不良基因,可以轻而易举地控制外源基因在体内的表达,而且也可以随时修正错误表达的基因,如果有某一过程操作失误,我们随时都能进行修复,所以,不可能会遗“祸”于后代。至于技术的滥用、人权的侵害、人类的不公平等问题,并非种系基因治疗所特有。任何一项科技都可能被滥用,核能可以用来发电,但也能制造出毁灭人类的核武器,就好像我们不能因为存在核武器的威胁就拒绝核能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种系基因治疗可能被滥用而拒绝用它来治疗人类的疾病。如果说改变未来人类的缺陷基因就是侵犯人权,那么,父母是否拥有获得健康后代的权利?强迫父母接受有残疾的孩子是不是侵犯人权?当我们不能保护现有人类的人权时,未来人类的人权又从何谈起?如果未来的人没有健康权、没有生存权,他们的人权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再说,目前西方社会已普遍通过羊膜穿刺技术对35岁以上高龄产妇进行产前诊断,以判断她们的孩子是否患唐氏综合症(即先天痴呆),如果证明胎儿患有先天痴呆,医生都劝孕妇做人工流产。所以,种系基因治疗通过改变缺陷基因而获得健康后代的治疗方式只有在技术层面上才称得上一场革命。谈到人类的公平,基因技术出现以前,人类已经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平等,除了“自然的不平等”之外,人类还在人为地制造歧视,如中国的户籍制度。 况且,如果“唯才是举”是正当的,“优化基因证书”和名牌大学的文凭又有什么两样呢?如果担心父母“设计”后代而干预了后代,那么现在的父母可以主观地给孩子“最好的教育”,为什么不能给健康的身体和聪明的脑袋呢?因此,相较于种系基因治疗的优点而言,这些所谓的伦理问题并不能成为禁止实施种系基因治疗的理由。那么,法律该如何规范种系基因治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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