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以后,面临很多问题。首先是纳税主体的问题。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国外是比照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这是为了避免重复纳税。我国从2000年1月1日起也开始采取这样的办法,这一点在新的法律中应该坚持。
另外是对非企业的法人,或者非企业的非法人是否存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在国外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它们是以非营利性社团的形式存在,但我国的一些企事业单位、团体,情况比较特殊,它们有自己的收入。可以把它们也考虑到纳税主体中。
二是税率的问题。我们过去的法定税率是33%,因为对外资企业有很多的优惠,实际税率可能只到12-15%。内资企业的扣除优惠以后实际税率在25%左右。税率高,优惠多,就为逃税漏税造成机会。所以税率应该降下来,25%到30%之间比较合适。但也应经过大量的论证。
三是关于税收优惠的问题,除了减少优惠以外,税收优惠应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比如,我们应该鼓励高科技产业,对高科技产业便应给予更多的优惠。另外,对外商企业,过去实行的是普惠制,反是外资企业都给予优惠,以后可以考虑实行特惠制,对特定的行业、项目给予优惠。也应考虑对西部开发给予地区性优惠。
实际上世贸组织有很多原则。除国民待遇原则,还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法律的统一实施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等等。如果按照WTO原则衡量现在的税法的话,会发现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世贸组织的很多原则和精神,比如平等、自由,会深深影响到我国税收立法的思路。
《21世纪》:在具体制度的层面讨论中国以后的税法改革,您觉得有那些工作是当务之急?您如何看待其中的重点与方向?
刘:国际上税收制度有两大类,一是以流转税为核心,二是以所得税为核心。我国现在是仍以流转税为核心的税法制度。所以流转税的立法任务更重,应该把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这几类重要的税种的规定由条例上升为法律。
在具体的制度方面,增值税仍是一个重点。首先是转型的问题。现在的增值税仍是生产型,应该转为消费型的增值税。这意味着本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在本期凭发票全部抵扣,尽管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全部转化到当期的产品或服务中去。所以,尽管总的税额不会减少,但会减轻当期纳税负担,从而有利于鼓励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刺激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投资,消除增值税重复征税带来的弊端。其次,征收范围应适度扩大。增值税的优点之一便是因为不中断的环环相扣的抵扣链而使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各环节的产品、劳务的增值税负担是一致的。但如果征税范围过窄,将导致外购无形资产和外购劳务比如广告、租赁、交通支出等,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在已经缴纳营业税的基础上再重复征收增值税。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税率应该略为调低,并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对于消费税应该扩大征收范围。比如在商店、饭店的消费,可以考虑除了正常的消费外,再征收消费税。征收可以采取由消费提供者代扣代缴的方式。但也要达到一个起征点才可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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