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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访谈录:WTO与中国税法改革

  《21世纪》:加入WTO对税法在国家经济中的功能有什么影响,在宏观目标上,税法的改革方向应如何定位?
  刘:WTO依赖于由成员方共同接受的、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一整套规则体系的维系和支持,任何一个成员国或地区都不得不考虑消除自身与WTO所设定的义务的冲突,以保证WTO协定及各项议定书的内容统一顺利地实施,促进世界多变贸易体制健康稳定地发展。然而,WTO所包含的内容决不仅仅限于这些规则和义务的简单累加,实际上,它只是凭借这些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为各成员国的对外贸易和投资提供一个自由开放、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至于能否达到通过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而繁荣经济的目的,完全靠成员国自身的努力和奋斗。所以,对中国来说,加入WTO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我国开拓发展空间的一种手段。既要把握自由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给我国提供的机会,又要防范和抵御其给我国带来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税法的改革与完善也决不是单纯地寻求与WTO规则以及中国政府承诺义务地契合与接轨,更为重要的是,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所具有的宏观经济调控功能,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强大的政策支持。
  《21世纪》:国民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要求对外国国民提供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我国内外资企业在税收领域存在明显差别,而外资企业实际上享有比内资企业更多的优惠。您对这一问题如何评价?
  刘:在我国的外国国民,虽然在某些领域还受到诸多限制,尚不能享有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在涉外税法领域的外国国民却无疑享有远远超出内国国民的“超国民待遇”,突出的表现就是给予其大量的税收优惠,尤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学者认为,“不低于”也就是说“等于”和“高于”都是可以的,但从无歧视、国民待遇的内涵来看,它更本质的含义在于内、外国民的“无差别”待遇,即应实现本国国民、外国国民的地位平等,公平竞争,而不应设置内外两套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在涉外税法领域给予外国国民超国民待遇与无差别国民待遇的基本精神尚存在差距。
  一直以来,我们对外商实行1至2年免税、3到5年减半,而且这也只是优惠的一方面。有过统计,从83年到92年期间,我们光这一项税收优惠,税基损失1500亿,税款流失500亿,影响还是很大的。而且这会给内资企业带来歧视待遇。而从实际的效果来看,税收的优惠并非外商投资中国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所以意义不是很大。
  所以应该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所得税法》和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合并,制订一个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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