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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访谈录:WTO与中国税法改革

  目前,我国宪法中关于税的内容太少。比如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这些重要的原则都没有。另外,应该建立一个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体系。其中实体法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程序法方面包括税收征管法、收行政复议法、税收行政诉讼法、税收行政处罚法以及税收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主体应该是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法律制订实施条例,但不可以像我国这样大量的行政法规,这很不正常。
  相比较而言,实体法的立法任务更重一些,因为实体法的法律更为欠缺。现在我国共有20多个税种,只针对两个税种制订了法律。如果算上1958年的《农业税条例》,也只有三部。《农业税条例》当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是以条例形式颁布的法律,现在还没废止。
  《21世纪》:在中国入世的背景下,中国的税法必然作出反应。而面对这一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在税法方面最直接的变化会是什么?
  刘:WTO作为多边经贸组织,它并不直接对成员国的税收法律进行干预,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国家的税收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的趋势。一国的税法在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主动或被动的进行调整,我国税法也自然不可避免的要作出回应。
  而最直接或者受影响最大的是关税。WTO始终强调贸易自由化,强调降低关税、消除关税壁垒。我国在1992年进出口关税的总水平大约43%,这是相当高的。国外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时由于关税过高,价格必然偏高,竞争力将被削弱。而在世贸组织的140多个国家中,发达国家的关税总体水平约在3%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总体水平在8%左右。我们国家现在作出承诺,将在2005年将关税总水平降到10左右。2001年已经降到15.3%,2002年预计降到12%,最终在2005年降到10%。
  降低关税是对世贸组织的承诺,是我国的积极义务。关税的降低意味着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换句话说,我们是在以牺牲税收收入来换取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的资格和身份。
  而且降低关税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对民族工业的保护。弥补的方式之一是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一国政府为本国建立或发展特定产业的需要而对倾销商品、补贴商品采取限制措施,是符合WTO的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是政府所能利用的最有效手段。但它们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仍处于缺位的状态。1997年我国制订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只对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作了极为简略的规定,且其中有些内容直接与WTO的精神相违背。加入WTO以后,势必有大量的外国商品涌入中国市场,这就存在倾销、补贴商品冲击本国产业的可能。为了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国产业,需加快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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