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文访谈录:WTO与中国税法改革
刘剑文
【全文】
本文为《21世纪经济报道》对刘剑文教授的专访
刘剑文简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税法方向、金融法方向)和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方向)、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金融法与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省专利鉴定委员会委员。长期致力于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主攻税法(含中国税法、国际税法)、知识产权法(含中国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公平交易法和金融法。
《21世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引起国内法各个环节的调整,在这个背景下反观我国的税法体系,您如何评价中国现行税法的总体状况?
刘剑文(以下简称刘):我国从92年开始实行市场经济,94年进行了一次很大的税制改革。这次改革无论从深度或广度来讲,都是前所未有的。它最大的特点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目的来建构税法体系。现行的税收体系基本上由这次税制改革奠定。
在流转税领域以增值税的改革为核心,形成了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而在以前则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主体。增值税的改革是其中的重要方面。首先是征收范围的扩大,将以前征收营业税的商品批发、零售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这样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其次简化了税率,在增值税领域实行三档税率:最高税率、基本税率和零税率;第三,价税分开,也就是说,在购买商品的价款同时包括一部分商品价格和一部分税款,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第四,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从94年以来国家一直打击虚开、伪造发票的行为。第五,进行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从而使税负更加公平。在流转税领域,其他税种的内容也进行了改革,比如94年以后的消费税和以前的特别消费税就不同。
在所得税制度方面,首先在企业所得税领域,这次税制改革取消了过去按照所有制进行分门别类的立法的制度,开始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则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统一起来,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税种。
由于这次税制改革是以92年开始实行的市场经济为背景,而市场经济、鼓励经济自由化正是WTO的一个目标。我国的税收制度按这个目标来建立,所以也是基本符合WTO目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