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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周志轶 黄卓丰


【全文】
  目 次
  一、引言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
  三、电子证据的特点
  四、电子证据的采信
  五、结语
     一、引 言
  随着信息技术产业的兴起,产生了网络纠纷。网络纠纷涉及网上著作权侵权和网站主页的剽窃等;纠纷诉诸法律,法律却缺乏相关规范,使得法官的智慧与专业技能不断受到挑战。法律难题涉及管辖权的确定、损害的认定、以及电子证据(digitalized evidence)的有效性。[1]  比如,2000年8月,美国微软公司将北京爱必得科贸公司,以软件著作权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被告代理人表示“对侵权事实承认,但对赔偿额有异议”。所幸,被告承认侵权事实。[2]  而在1999年3月,微软曾同样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状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法院却认定其提供的电子证据不充分,最终判决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案件的合格被告,驳回起诉。由此可见,在有关计算机问题的纠纷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证据,[3]  即电子形式的证据是否合格。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计算机证据将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认真研究计算机证据的特点和规律,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
  证据在司法证明的中的作用是无庸质疑的,它是法官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在人类的司法证明发展过程中,证明方法和手段经历了两次重大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的转变。[4]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物证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一直处于随机和分散发展的状态。直到18世纪以后,与物证有关的科学技术才逐渐形成体系和规模,物证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也才越来越重要起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各种以人身识别为核心的物证技术层出不穷。例如,继笔迹鉴定法、人体测量法和指纹鉴定法之后,足迹鉴定、牙痕鉴定、声纹鉴定、唇纹鉴定等技术不断地扩充着司法证明的“武器库”。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DNA遗传基因鉴定技术,更带来了司法证明方法的一次新的飞跃。而电子证据的出现,则是对传统证据规则的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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