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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诚信原则在交易中的经济功能分析

  四. 解决交易纠纷
  交易纠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当事人有不当行为却又拒绝承担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诉,要求其承担责任;另一类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权利义务不清,致使交易难以顺利进行乃至失败而产生的纠纷。诚信原则在解决后一类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语言的不周延性与模糊性,交易双方的认知能力,表达能力与理解能力存在着差异,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对于一些文字词句的理解有分歧是较常见的情形,也存在着故意钻文字漏洞的情况,这就牵涉到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合同如何解释以判明是非,确定责任的问题。合同解释有一些基本原则,如以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符合合同目的,参照习惯或惯例等,在此不再赘述。而这些原则都是在诚信原则的指引下形成与发展的,它们也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无论何种解释,都应符合诚信原则体现的公平合理,利益平衡的精神,这在合同法125条有明确的规定。典型的例子就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为了提高交易的快捷和效率,法律承认了格式条款的有效性,但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容易产生利益失衡的问题。诚信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平衡双方利益,这就要通过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体现。合同法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又如,对于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对有偿合同应按对双方都较为公平的含义解释。
  诚信原则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就像是指南针,指引着解释的方向,同时也对解释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限制,它要求法官以利益平衡,公平合理为合同解释的价值取向,基本要求和最终结果。由于我国存在着法官素质普遍不高,以及法官素质之高低随法院级别的高低依次递减的客观情况 ,诚信原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与引导的功能更凸现出现实意义。
  如果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有关合同解释的纠纷,当然也要以诚信原则为指导,以善良诚实,守信不欺的态度妥善处理,尽可能地推动交易成功。因为交易纠纷意味着交易费用的增加,当事人时间与精力的耗费,对双方都无好处。如果由于对合同中某些词句的解释有异议导致交易失败,不能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利益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则对个人与社会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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