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
合同法中规定与强调诚信原则,能有效地减少和制止交易中的欺诈、猜忌,在交易各方之间建立起信任与合理的期待,从而使资源按照预期的设定安全转移,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及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二. 降低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理论是经济学的现代合约论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部分。“交易费用”的概念是由科斯创立的,但时至今日,经济学界对交易费用都没有严格的定义。具体地分析,交易费用可包括交易准备阶段的费用,如获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费用,寻找潜在的买者和卖者、了解他们的行为和所处的环境的费用;交易过程中的费用,即“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其中包括了讨价还价、订立合约、监督合约签订者、强制执行合约等费用;还有针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预测困难等因素而引起的费用;最后,交易费用还包括度量、鉴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企业组织内部运作所引起的费用等等。
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在于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欺骗、信誉与机会主义行为。科斯认为,经济生活中不确定性与风险的存在,增加了交易费用;信誉(或是商誉)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反之,欺诈等机会主义行为不是企业存在的理由,但会增加交易费用。在众多的交易费用中,有些是交易的必要成本,不可避免,如获取信息,寻找交易对象,订立合约等行为的费用。而由欺诈等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交易费用的增加却是可以避免与制止的。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古典经济学中关于交易主体是“经济人”的抽象并不符合生活实际。现代合约经济学则是在新的人性假设基础上来研究交易问题,反映现实的需要,以“合约人”的概念取代“经济人”。而“合约人”与“经济人”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其存在机会主义行为。 所谓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指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机会主义行为的多样性,无论合同条款规定的多严密,往往也难以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况且越详细的合同本身就意味着越高的缔约成本、履行成本与监督成本,这也使得交易费用大大增加。
在合同行为的全过程中强调诚信原则的规制与约束,可有效地减少与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非正常交易费用。例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是可变更可撤销,来保护受机会主义侵害的一方的利益,防止他支出更多的交易费用,受到更大的损失。又如,根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非对称信息在交易中普遍存在。所谓非对称信息,就是合约一方当事人所持有而另一方不知道的或无法验证的信息或知识。这里所说的“无法验证”,包括验证成本昂贵而使得对信息的验证在经济上不现实或不合算的情况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全面、如实地陈述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如财产状况,标的状况,履约能力等,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这使得一方不必为了解另一方的基本情况与寻求安全的缔约环境而进行大量的调查与验证工作,从而大大降低了非对称信息带来的额外的信息成本,节省了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