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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

  另一方面,社会本身是一个有机体,同任何有机体一样,社会也需要新陈代谢。新陈代谢是生命现象的本质。新陈代谢是有机体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是生命得以延续和发展的运动形式。社会有机体的新陈代谢也是社会有机体内部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犯罪源于社会有机体内部的基本矛盾运动,是社会有机体新陈代谢的一种形式。犯罪犹如有机体的排泄物,它本身是肮脏的,但当其被排除于体外并得到适当处治后,社会肌体就会获得新的生命而健康发展。犯罪也可以被视为社会有机体的疾病,疾病是健康的大敌,但往往又是保证有机体健康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一个永远不生病的有机体必定是一个新陈代谢停滞的没有生命活力的机体。疾病在造成肉体痛苦和健康受损的同时,也可以排解有机体内部的病害,防止机体发生恶性病变,危及机体的生存。当社会有机体内部矛盾最激烈时,社会的新陈代谢也最旺盛,此时社会的生命力也最旺盛,作为新陈代谢产物的犯罪也最活跃。而当社会有机体内部矛盾运动趋于停滞时,社会的新陈代谢也趋于停滞,此时的社会必然缺乏生机和活力,犯罪现象的绝对减少不过是社会陷于停滞不前的一种标志。这就是为什么社会变动和发展最活跃的时期往往犯罪也最活跃,而社会停滞不前的时期犯罪也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因。隐藏在这种规律性现象背后的就是犯罪与社会新陈代谢的客观联系。犯罪实际执行着社会有机体的新陈代谢功能。如果把我国自50年代至70年代末期的所谓低犯罪率,与改革开放以来的相对较高的犯罪率作一个比较,我们就不能发现,与过去我们曾经沾沾自喜的低犯罪率相联系的是持续几十年的经济低增长和社会停滞状态,而与改革开放以来高犯罪率相伴随的则是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和社会迅速现代化。以牺牲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为代价追求所谓低犯罪率只能是一种自欺欺人甚至是自杀的做法。要保证经济和社会保持活力,就必须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容忍犯罪的存在,使之发挥社会新陈代谢功能。所以,德国刑法学大师李斯特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以零犯罪率或者接近于零的犯罪率为控制目标的刑事政策绝对不是最好的社会政策。  
  当然,虽然我们从“犯罪源于社会矛盾”的这一基本犯罪规律出发,得出“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绝不能由此引导出具体的犯罪的发生都是正常的和必然的结论。对此,迪尔凯姆就曾明确指出:“不能因为犯罪是正常社会学所研究的事实就认为它不应该引起人民的憎恨。疼痛也不是人们所喜欢的。个人之憎恨疼痛正如社会之憎恨犯罪,它是正常生理学所研究的现象。疼痛不仅是人体的一种自然现象,而且它对生命具有一种有益的作用,不能为他物所取代。”[15]“从社会学来看,犯罪是正常现象,但不能由此而认为罪犯无论从生物学观点还是从心理学观点来看都是身体素质正常的人。这是两个各自独立的问题。”[16]我们说犯罪具有促进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有机体新陈代谢的积极功能,也决不是给犯罪平反,恢复名誉,甚至歌功颂德。承认犯罪具有有限的特定内容的积极作用,并不意味着否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任何事物都具有多种属性和功能,而事物的本质则取决于事物的属性和功能的主导方面。犯罪也是如此。犯罪具有危害社会的属性,也有其存在的有益的理由,但犯罪的本质则取决于犯罪的基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在承认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的前提下,承认犯罪不可能被消灭,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数量和种类的犯罪,犯罪植根于社会基本矛盾,犯罪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才符合唯物辩证法一分为二的分析方法,才能避免犯罪观的绝对主义和形而上学,也才能防止出现控制犯罪目标的偏差(如提出消灭犯罪的目标),防止因控制目标的偏差而在控制犯罪过程中不惜一切代价投入刑罚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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