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风雨洗亮真理——WTO史话之一
赵维田
【全文】
WTO是个国际组织,同时也指一套国际法律制度--“多边贸易体制”。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或凭人们的想像造出来的,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了解一下它诞生的历史,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WTO及其法律规则。
一、“比较优势”论
要认清WTO法律制度的真面目,还必须从“比较优势”理论说起。
19世纪以前,支配国家之间作买卖(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或动机,是“重商主义”(merchantilism)即:奖励出口,限制进口,以便从外国赚得金银财宝,以增加本国在国际上的实力地位。这种理论有个口头禅:“每年卖给外国人的东西,在价值上要大于我们消费的他们的东西”。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先后出了两位反对重商主义的谬误和愚蠢的经济学家。第一位叫亚当·斯密(Adam Smith),他在其名著《原富》中指出:“外国若能供给比我们自己制造的更廉价的物品,最好是购买他们的”。他主张国家间应该实行专业分工,进行自由贸易,使货畅其流,对大家都有好处。第二位经济学家叫李嘉图(Ricarclo),进一步创立了“比较优势”的理论,只用一道简单的算术题就把重商主义打翻在地:
假设英国要用100个劳力生产出若干件衣服,要用120个劳力生产一定数量的酒;而葡萄牙生产同样件数的衣服只用90个劳力,生产同样数量的酒只用80个劳力,比起英国来均占优势。但倘若两国劳力均可充分就业的话,贸易仍可以互相有利。比方说,英国用100个劳力生产的酒与葡萄牙80个劳力生产的酒交换,则英国得到的酒和葡国得到的衣服都比自己生产划算。
经济学家们在一份报告中,把这个问题说得更通俗易懂:“远在古代人们就知道,通过发挥专门技艺在市场上交换各自的劳动成果,可以增加收益。农民知道怎样耕田,裁缝知道怎样做衣--当各自干他们最擅长的行当时,每个人都获益更大。这个道理对国家同样适用。在自然资源、气候条件与劳动力方面,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这种差别为每个国家提供了在对产品上优于别国的”比较(相对)优势。贸易把许多国家的单个优势化成整体中最大的生产力。这种国际贸易的古典理论今天依然有效。”
当然,今天我们对这种“优势”应作更广泛和动态〔不断变化〕的理解,不仅包括自然资源、科学技术、人力与资金,还包括教育、交通、通讯以及政府通过一定的公共政策〔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创造出来的东西。以日本为例,它在自然资源(包括国土面积)方面极为匮乏,二战后经济腾飞所依赖的重要资源是他人的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