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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时代的法律观念及法理学研究

  宋以后,律学成为小道末学,大受冷落。明朝制大明律时,对法理作过研究,但有明一代鼓励私人注律,律学在明代“复苏”。代表者有雷梦麟《读律琐言》、王肯堂《律例笺释》、张楷《律条疏议》、彭应弼《刑书据会》、唐枢《法缀》等,但影响已不如魏晋。
  清律沿袭明律,在清代形成了私家注律的鼎盛阶段。主要成果有:陈柬之《读律管见》、王明德《读律佩歙》、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夏敬一的《读律示掌》、吴坛《大清律例通考》、万维翰《大清律例集注》和《名法指掌》、程梦天《大清律例歌诀》、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和《读例存疑》、沈家本《汉律摭遗》。
  法学著作方面,帝制时代也给我们留下了一笔较为丰厚的遗产。略分一下,可得如下几类:⒈历代法规,如《法经》、《九章律》、《晋律》、《北齐律》、《北周律》、《唐律疏议》、《唐六典》、《大明律》、《大明会典》、《大清律》等影响较大;⒉法学论著类,又可分⑴诸子法论,如孔子、老子、管子、韩非、荀子、孟子等人的著作及关于法的论说;⑵名臣法论,中国古代的法学,除了名派学者的论著外,更加大量的就是这些亲自参加政治活动、司法实践的官员们,从自身经历中总结出来的经验⑶经义决狱者,以董仲舒为代表⑷律学注疏作品,前已有述;⑸法律宣传、教育及法学启蒙、普及读物;⒊史籍中的法学著作,如正史之《刑法志》、十通之“刑典”、类书之“刑部”;⒋司法、折狱著作,如公案小说,折狱刑侦著作等。(55)
  综观帝制时代的法学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发如下特点:
  ⒈以注释律学为主,通常研究者只就当时通行之法典进行注释、阐释性研究。所以,法理学研究路子不宽,限制较多,虽有一些杰出人物,终究末能发展出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
  ⒉法学研究者的身份多为政府官员,研究方向偏重于律学实践,法理不够精深。而且,法学研究者的影响与皇权虽消长关系,宋代加强皇权到明、清皇权被极端加强之后,律学家虽有但在社会上影响不如唐以前。然而,几乎所有的律学家研究律学,又都是为帝制国家服务,其实质是加强皇权。这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奇怪的紧张关系。
  ⒊律学研究总的来看,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始终末曾成为社会显学(也许晋代可算特例),几乎一直是“小道末学”,一直是隐而不彰。
  ⒋没有形成社会上的法学学术研究中心,学校里的法学教学与学术研究始终末曾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一直缺乏专门的法学学术研究专家。梁启超先生说中国古代只有律家、律学、律治而无法家、法学、法治,此言的的,所以,中国古代的法学思想始终末超过“德主刑辅”、“法乃君主统治之工具”的束缚。
  ⒌律学基本上未能独立于儒学之主流意识形态,表现在立法上即法律的儒家化,前人已多有论述,此处暂且按下。
  古代西方的法学研究成果却是辉煌无比,法学家更是人才辈出,法理思想博大精深(下文有讨论)。仅公元530年查士丁尼颁布的《学说汇纂》(Digesta),就收录了40余位古罗马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当时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垄迪斯蒂努斯和著作,不仅为学说《引证法》(Lex Citationis)所承认,更被《学说汇纂》大量收录,占了全部汇纂9142段中的6137段。而由此上溯,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噶学派,也都在西方法学史上留下了丰富的思想内涵;而其后,中世纪直到19世纪之前的西欧,更是形成了肇始于伊纳留斯,以阿佐、阿库修斯为代表的注释法学学派、以居亚斯为首的人文主义法学派、自然法理念、分析法学派、实证法学派……,流派纷呈,大师迭出。而再算上近人以后和英国的法学名家,如博丹、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拿破仑、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费尔巴哈、李斯特、培根、洛克、密尔、霍布斯、布莱克斯通、边沁、梅因、波洛克、曼斯斐尔德、戴茜等,更是灿若群星。若再历数一下美国及19世纪以来的西方法学家,整个队伍真的是蔚为大观了。两相比较,我们的差距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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