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电子签名法律纲要。正式认可数字化签名和电子文件的合法性。
1999年3月,加拿大通过《统一电子商务法》,该部法律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基本功能对等规则进行了规定,明确说明这些规则适用于人们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使用电子文件的任何交易。第二部分为“合同”,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以及效力、电子文件收讫的承认以及发送和接收电子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作出规定。第三部分规定政府可以根据当时的规则,选择使用电子文件。第四部分对货物的运输作出特别规定 ,允许在许多需要特别文件形式的领域中使用电子文件。
(五)、欧洲联盟
1998年,欧盟首次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此后又于1998年发表《欧盟电子签名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12月7日,欧盟通过《统一数字签名规则》(简称“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2000年3月,在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又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决定于本年度正式通过统一的电子商务法。
(六)、英国
在欧盟诸国中,英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速度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英国政府的构想是到了2002年,其电子商务的贸易总额将达到GDP4%的规模。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2000年6月,英国政府颁布的《电子通信法案》生效,该法案中包括了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七)、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较快。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 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这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法案包括12部分:前言、电子记录与签名概述、网络服务供应者的义务、电子合同、安全电子记录与签字、电子签字的效力、与电子签字有关的一般责任、证明机构的责任、签署者的责任、证明机构的管理、政府对电子记录与签字的应用、其他。
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包括确认交易中所有买卖双方的身份,提供能够在网上签署的电子商务合同,核实电子商务文件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并确认其完整性,收集纯粹电子记录的出处,允许通过网络提供公共领域的服务。
(八)、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可以说是亚洲乃至世界IT的典范。早在9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该计划将耗资2000亿美元,建设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普及电脑教育,使公民都能使用电脑,从网络获得各种信息,实现全民素质的提高。1997年,马来西亚颁布《电子签名法》,可以说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法。马来西亚政府还是东盟电子商务的积极倡导者,提出了有关东盟电子商务框架的构想。
(九)、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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