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示范法》颁布以后,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参考了《示范法》的规定,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
1998年5月,WTO的132个成员国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规定至少1年内免征互联网上所有贸易活动关税。1998年9月,WTO总务理事会通过了一个极具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工作方案》;1999年9月,通过了一项《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就电子合同实施中的电子签名问题作了初步的规定。
(三)、美国
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在电子商务这场世纪风暴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的前列。而其制胜的武器在于机具前瞻性的法制规范建设。
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就公布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用于敷设全美的信息网络,数年之后正是这条信息高速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
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电子交易行为的法律——《犹他州数字签名法》。1998 年8月,美国伊利诺伊州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安全专门立法——《电子商务安全法》。这些立法成果使美国在电子商务法律建设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宣布即将制定电子商务法。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州、甚至跨国性,为了避免各州之间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全美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UCITA, 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这部法律实际上是一部网络商业
合同法,其中许多规定是根据美国《
合同法》和《统一商法典》制定。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1.支持和促进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信息交易;2.明确管辖计算机信息交易的法律;3.通过商业惯例以及当事人的协议扩大商业惯例在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使用范围;4.使之成为不同管辖范围共同适用的统一法。这部法律将美国传统商业
合同法原则和现代电子信息紧密结合,有力促进了电子交易的发展。
2000年6月,美国国会众议院以426票对4票的压倒性优势通过《电子签名法》,使得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而为电子交易顺利进行扫清了障碍。
(四)、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视电子商务的推广与应用,专门成立了电子商务委员会,负责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开展、法律框架筹备制定、协调政府与研究机构、用户之间的关系等事务。其国内电信网络建设的速度发展相当快,计算机普及率已经相当高,“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与美国不相上下。加政府制定的关于电子交易的政策和法律包括:
1、密码使用政策。1998年10月,联邦政府颁布电子商务加密政策,在维护法律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允许国内使用任何密码软件,不采取强制解密措施;
2、保护消费者利益指导纲要。由工商部门负责起草,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网上进行商务交易活动所享有的权益;
3、保护隐私权法案。由联邦工业部提出编号为C-54立法的提案,旨在保护消费者在网上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