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人合伙与法人合伙人

论法人合伙与法人合伙人


冯勇智


【全文】
    论法人合伙与法人合伙人
      --兼与邓保同先生商榷
       
  作者:冯勇智
  通信地址:北京1011信箱中国政法大学2988#         
  电话:010 89744916   邮政编码:102249
  E-mail:agong54@netease.com
  
  《合伙企业法》颁布以来,是否允许法人合伙及法人成为合伙人,理论界激烈的讨论仍未停息。在此之前,《经济与法》杂志1996年第5期刊登了邓保同先生一篇文章《关于企业立法的几个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这篇文章里,邓先生把法人合伙与法人合伙人作为一个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应该禁止法人参与普通合伙的观点,具体理由是:大多数国家的合伙企业法中都是禁止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普通合伙人一般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成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本身承担的债务是有限的,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能力,无法承担无限责任;并提出法人只能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加有限合伙的建议。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恰好,《经济与法》2000年第3期中《论合伙企业的立法完善》的作者杜岚又从赞同的立场提及该问题,笔者认为对该问题应深入分析,在此发表浅薄之见,以抛砖引玉。
  首先,并非大多数国家的合伙企业法中都禁止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参加合伙,相反,明令禁止法人参加合伙的为数不多。在诸多资料中,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才有明确规定。日本商法第55条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台湾公司法21条也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在美国,则为法人合伙大开绿灯,以美国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人为典型。美国《统一合伙法》第2条明确规定成为合伙人的“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在后来的 《标准公司法》规定充当合伙人也是公司的营业范围,也就是说两部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充当合伙人。在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此外瑞典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而在其他国家大多没有明确赋予也没有明确禁止法人或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