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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统一国际破产法运动最新进展

欧盟统一国际破产法运动最新进展


郭树理


【全文】
  
  国际破产是指含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破产。它可能是因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分属不同的国家,或破产财产位于不同的国家,或破产债权是受外国法支配的交易而产生。国际破产法主要涉及到国际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等问题。 由于各国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再加上各国均有优先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因而各国国际破产法相互冲突的现象非常普遍。 为此各国间不得不开展协作,通过缔结条约或其他方式来实现国际破产领域内的合作,使国际破产所追求的公正、平等的目标得以实现。欧盟的统一国际破产法运动所取得的成果目前是这一领域最成功的范例。
  一
  二战后,欧洲统一一体化进程不仅仅是经济、政治与文化的一体化进程,亦是各国法律制度统一化的过程。但是由于各国实体法上的差异过于巨大,因此法律统一的重心落在国际私法(包括冲突法和诉讼法)上。国际破产法的统一化运动即在这一领域内开展。在二十世纪中后叶,欧盟统一国际破产法运动的发展过程历经了几个阶段:
  (一) 1970年的欧共体破产公约初步草案
  1957年3月25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公约)第220条规定:“各成员在必要时应进行谈判,以便保证对它们的国民……简化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手续”。该条为1968年9月28日的欧共体《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公约》(布鲁塞尔公约)奠定了基础,但后一公约第1条第2款明确指出,破产、资不抵债公司或其他法人的清算程序,清偿协议,及其他类似程序不适用该公约。因此欧共体国家不得不在布鲁塞尔公约之外另行开展统一国际破产法的行动,事实上早在1965年就已经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该专家组于1970年2月16日通过了《欧共体破产公约初步草案》,这一草案共包括82条正文、两个附件、一个15条的议定书和一个联合声明。然而该初步草案公布后却遭到广泛的批评, 并且由于1973年1月1日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该草案的起草工作新增了来自上述三国的代表,工作重新开始。
  1970年的初步草案规定,债权人发动破产程序所在国家的法院对整个破产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作出的裁判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法院均必须无条件加以承认。这是一种过于理想的单一破产制以及普及破产主义思想的反映。并且由于准备不够充分,草案各条款相互发生龃龉之处甚多,而且结构很不严谨。 因此1970年初步草案胎死腹中的结局不难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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