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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邮政法》的尴尬而欢欣

  其次,法院的判决并非适用法律不当。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进一步规定,违约和侵权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邮政法》第3334条及相关规章关于邮政企业丢失或延误邮件造成消费者损失不负和少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理应无效。不仅如此,根据法律效力层次的原理,《宪法》是根本法,效力最高,《民法通则》是普通法,效力次之,而《邮政法》是单行法,效力最低,因此法院适用《民法通则》而拒不适用《邮政法》并无不妥。
  再次,法院判决反映了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角色意识的增强,体现了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进步。法谚云: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为法治。可见,法治的前提有二:一要有法可依;二还要有“良法”可依。法律实际上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一但通过,其关于权利义务分配的方式和程序就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此没有什么比面目狰狞的“恶法”更能侵犯你的权益、影响你的生活了,所谓“恶法非法”就是这个道理。但是法的稳定性和立法的程序性要求决定了对于立法的失误和不足,不可能随时启动立法程序来朝令夕改之,每当此时,具体适用法律的法院如何选择、理解和阐释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标准或曰基本条件就是司法对立法的制约。由于判断法之“良恶”的抽象标准是要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更简单易行的办法之一是看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因此,世界绝大多数法治国家都有违宪审查制度和程序,对法律违宪进行审查和撤消,许多国家还同时授权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宪法原则或基本公平正义来解释法律甚至创制法律。在我国,立法工作长期以来存在部门立法的问题,即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各自部门的单行法,产生了大量类似于《邮政法》这样带有行业和部门保护主义色彩的不良法律。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违宪审查程序,法官也没有造法职能,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只是法律的机械执行者,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法律也无能为力,严重制约了法院和法官在依法治国中重要职能作用的发挥,与法治的理想尚有不小差距。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面对社会转型所必然伴生的日趋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党和政府越来越意识到不能再单纯沿用过去那种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的办法加以消解,广大人民群众也越来越期盼人民法院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职能捍卫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裁判纠纷。由此可见,法院的裁判带来《邮政法》的尴尬,尽管让有些人不高兴,但正是司法对自然垄断的制约和对弱者的保护的体现,反映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应有的“公正裁判者”的角色意识的增强,不能不说是一件值得欣喜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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