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邮政法》的尴尬而欢欣
秦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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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邮政法》的尴尬而欢欣
秦 拓
中国邮政企业的日子据说不太好过,不仅效率和效益低下,而且受高速发展的通讯业和互联网的冲击,其市场份额越来越小了。屋漏偏逢连阴雨,邮政企业近来遭遇的官司却越来越多。例如,我们的“蜗牛邮政”常常会延误或丢失一些类似《入学通知书》《考试通知书》这样的重要邮件,而被愤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其赔偿数千数万的消息不绝于耳(最新的一例见2001年3月14日央视《今日说法》的报道)。
于是,有业界人士批评说,中国邮政企业说到底还是公益企业,邮资8毛的平信或2块的挂号信动辄换来数万的赔偿,如果这样赔下去,邮政何时才能翻身发展?才能提高效益和服务质量?不仅如此,根据《
邮政法》第
33条和第
34条和《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
23、
24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对平信的延误和丢失不负赔偿责任,对挂号信件每件只赔偿人民币5元或在保价内负责赔偿,其他损失概不负责。因此,法院的判决拒不执行《
邮政法》及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转而适用《
民法通则》,属适用法律不当。这可能会鼓励邮政部门故意将延误的邮件偷偷处理掉,让当事人无法主张权利。
这话看似有道理,其实是“站着说话不腰痛”。对说这话的人最好让他自己也去尝尝重要邮件被延误、损毁、丢失的滋味!窃以为,法院的判决尽管让《
邮政法》处于尴尬境地,但委实是一件值得欢欣鼓舞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