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执行是劳动教养适用程序中的最后一道工序,其任务是使劳动教养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切实实现。只有通过执行程序,才能彻底实现劳动教养的目的。同时,劳教执行也关系到劳教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因此劳教执行在劳教适用中占居重要地位。当前,劳教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所内执行把关不严,所外执行疏于管理
根据司法部《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劳动教养场所在收容呈报单位交付执行的劳教人员时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即验证法律凭证,进行健康检查、安全检查和入所登记。在实践中,有些劳教单位没有把好入口,如有的将没有劳教决定书和劳教通知书或文书所载事项与实际不符的收容劳教场所;有的不对劳教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或将经过健康检查发现不符合收容条件的予以收容;有的在收容劳教人员时不进行安全检查,致使劳教人员把违禁品、管制刀具或非生活必需品带进收容场所;有的对收容入所的劳教人员不及时进行登记,等等。所外执行如前所述除了被大量滥用之外,疏于管理现象也十分严重。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6条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要责成管教单位切实落实对被批准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的管教工作。负责管教的单位,应将管教情况定期向本单位的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表现不好的,仍送劳教场所执行。但是,在基层组织日益涣散以及人口广泛流动的今天,这一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得不到贯彻落实。在实践中,所外执行普遍被异化为解教释放,失去监督和管理。
2、劳教管理,弊端丛生
(1)在指导思想上表现为:重视依法管理,忽略矛盾性质。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关下来,管住他,不要跑”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不论是初犯、偶犯,还是累犯、惯犯;是性罪错、财产罪错,还是复合型罪错;是表现良好,还是表现不佳,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表现为以“教育、感化、挽救”作为劳教工作方针的所政管理制度如何区别于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为原则的狱政管理制度,如何在制度上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在处置上,自由度上适当放宽,以及如何使劳动教养的教育手段接近于社会上一般教育等等都重视不够。(2)分类分级管理没有落实到位。横向以财产型、滋扰型、性罪错型为主分类,辅之以吸毒人员,性病人员,“多进宫”人员单独编队,纵向按恶习程度,表现好坏进行分级,这种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于防止劳教人员交叉感染,调动劳教人员改造积极性无疑会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复合型罪错人员的大量增加,这种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受到严重的冲击。如某一劳教人员既实施盗窃,又吸食毒品,劳教决定书上以盗窃认定,而吸食毒品又严重危及生命健康,如何对其归类?又如对“负案在教”或“先行劳教”人员如何进行分类管理也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此外,分类分级管理与实际生产需要的矛盾如何处理也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有许多关键工种,不使用某类人员不行,使用了,分类纯度势必受到影响。于是有的单位采取灵活变通的办法,劳动时分在此类,学习时又归入彼类,这种做法无疑给现行劳教管理制度提出新的课题。是否合适,有待从理论上加以论证。(3)多进宫、外省籍流窜作案、负案在教人员居高不下,管理难度加大。多进宫,外省籍流窜作案,负案在教现象在80年代中后期就引起人们的注意,到了90年代更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1994年,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全国收容劳教人员的总教已达29.54%,有些省市已接近50%,个别场所达到60%[xix];外省籍作案人员1995、1996年分别占新收劳教人员总数的48.9%,40.7%[xx];负案在教人员比例也逐年攀升。据有关部门对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1996年1月至1998年5月,这20个省市共收容负案在教人员9763名,其中外省籍负案在教人员1531名,占负案人员总数的15.68%,转捕人数2432名,占负案在教人员总数的24.9%[xxi]。多进宫,外省籍流窜作案以及负案在教人员的剧增不仅对现行劳教工作方针的完整性以及劳教制度的性质和地位产生巨大冲击,而且给劳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4)假姓名、假地址、假社会关系的越来越多,增加了管教难度。近两年,一些劳教所根据劳教决定书上的地点发函联系,信函回收率不到50%。某劳教所在就近的一个市作改造质量跟踪调查,结果发现,21人中有3人使用假姓名,填写假地址、假社会关系[xxii]。这些人员在改造期间既不写信,也无亲属会见,执行机关无从了解其具体情况,从而无法对其进行针对性的管教。(5)所内作案与脱逃事件时有发生。所内作案是劳教人员抗拒改造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所内作案可分为所内违法与所内犯罪两类。这两类案件在劳教场所都经常发生。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有的在场所内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有的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扰乱管教秩序;有的教唆他人违法犯罪或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有的造谣惑众,煽动暴乱或行凶报复,蓄意破坏等等。抗拒改造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就是脱逃。进入90年代,劳教人员脱逃事件呈迅猛增长之势。以某劳教所为例,1991年脱逃事件发生了3起,共3人次;1992年为4起,6人次,分别比上年度增长32%和100%;1993年为9起,10人次,比1992年分别增长225%和167%[xxiii]。近几年,脱逃事件和人数再度上升,有的地方脱逃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6.8%[xxiv]。
3、劳教教育,问题众多
突出表现为存在以下五性:一是随意性。劳教教育工作既没有长远规划,也没有近期目标,不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开展各项教育只求形式,不讲实效;二是疲软性。劳教教育指标被作为一项软指标,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任意挤占教育时间,教育成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软任务;三是突击性。不少劳教单位平时忙于抓生产,抓经营,抓经济效益,忽视教育改造,到了统考验收阶段,就猛抓一阵。有的单位为了应付统考,甚至停止1到2个月生产来突击抓教育,致使生产和教育完全脱钩;四是盲目性。表现为教育内容安排不合理,且失之空泛;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不仅没有有机结合,而且严重脱节;教育方法陈旧单调,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因人施教的原则未能贯彻落实;五是主观性。有的劳教单位凡事从本本出发,脱离客观实际,盲目效仿劳改机关的某些做法,开办各种与教育改造和安置就业无多大助益的技术培训班。有的甚至脱离本单位生产项目,开办与本所生产完全无关的职业培训班。由于教育改造机制的不适应,教育内容安排的不合理,教育方法施用的不恰当,加之近几年来劳教单位生产负担过重,干警无法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教育改造工作上来,因而教育改造的效果差强人意。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正是在这方面,有关统计资料向我们敲响了警钟。根据1996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7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4.89%[xxv],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
4、劳教场所劳动制度封闭性强,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劳教改革的需要
主要表现为:一是劳教人员的劳动大多是被动,应付式的劳动。不少劳教人员把劳动看作是对他们进行的一种体罚,而不是改造世界观,提高技能,创造价值的手段。特别是在当前劳教场所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劳教人员往往从事超负荷劳动,而思想教育工作又未跟上的情况下,劳教人员很容易产生逆反心理,抗拒劳动改造。二是现行所内劳动制度把改造教育劳教人员这一重任局限于劳教场所内部,不能调动社会的力量,合力救助劳教人员,存在先天之不足。三是现行劳动制度虽然通过组织劳教人员进行生产劳动,岗位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让劳教人员学有一技之长,但由于技术的社会适应性差,不能发挥其在安置就业中的作用。四是现行的劳教场所虽然发给劳教人员基本生活费,但由于受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维护场所生存的影响,劳教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劳教的性质,“劳改劳教一个样”的观念在劳教人员和社会大众思想中仍根深蒂固,这必然会冲淡劳动改造的效果,同时也会给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带来一系列困难。
5、执行难日益突出
近年来,劳教场所容量有限与劳教人员大幅度上升的矛盾十分突出,这无疑给送教执行工作带来一些困难。由于劳教审批和劳教管理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单位,两者之间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因而在实际工作中磨擦有余,而合作不够。审批机关迫于社会压力,需要迅速处理那些治安处罚失之偏轻,而刑事处罚失之过重的人,将他们批送劳教;而劳教场所由于容量有限,无法容纳急剧增加的劳教人员,因此,往往在法律之外另行规定“几不收”,这就使送教执行工作成为一大难题。
6、滥用劳教期限的执行变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