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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有评断标准吗?——对我国当前司法鉴定现状的反思

  一种观点认为,出现这一现象是由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混乱的缘故。[3]鉴定体制直接决定鉴定机构的设置。目前,我国鉴定体制是多元化体制,系统多且分散,同时鉴定机构的设置又没有法律依据,随意性比较大。我国有鉴定权的机构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设立的鉴定机构;二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和政法院校里的鉴定机构,如隶属公安部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设有侦查技术研究所,中国刑警学院有刑事技术鉴定机构,隶属司法部的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有司法鉴定中心,隶属国家安全部的有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四是政府部门指定的医院;五是平行于公、检、法、司的如民政、质检等部门的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均是自立
  门户,各自为政,相互独立,没有分工,这种混乱状态导致了大量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等不合理现象。各种鉴定机构多渠道、多层次鉴定,同一案件甚至出现了七八份不同的鉴定结论,不但增加了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还降低了诉讼效率,造成诉讼的混乱局面。有些法官在极端情况下,就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作为采用鉴定结论的标准,这完全不符合科学规律,增大了造成冤假错案的危险性。像案例二这种“一纸定生死”的鉴定结论,就非常具有危险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在鉴定领域存在的这种混乱现象,并不是多元化鉴定体制造成的,而是某些鉴定机构中鉴定人业务水平、个人素质偏低造成的。[4]司法鉴定是一项极其严肃、专业性很强的特殊技术工作,只能由德才兼备即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人才能胜任。遗憾的是,我国诉讼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鉴定人必须具有“专门知识”,对于什么人可以担任鉴定人的问题即鉴定人的资格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似乎所有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受委托机关指派或聘请,都可以担任鉴定人。现实情况也是如此,由于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确定司法鉴定人员的统一标准和实施程序,使得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对鉴定人资格的确认不统一,有的不够慎重,一些并不具有鉴定能力的人混入鉴定队伍,取得鉴定资格;一些基层政法部门由于缺乏专门知识的人才,仅让一般干警参加十天半个月的短期培训,就直接上岗从事鉴定,从而导致了我国鉴定人队伍良莠不齐,远未形成专业化和职业化。[5]一些素质低下的鉴定人或迫于各种压力,或抵挡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曲意迎合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使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得不到保证。以文书物证鉴定为例,好象只要是上过学,有文凭,会写汉字的人都可以作笔迹鉴定。你这个地方建一个只搞笔迹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心,我这个地方为什么不可以建一个“司法鉴定研究所”?反正大家都无章可循。只要有了大印,“鉴定书”照发不误。[6]由此可见,同一案件有不同的鉴定结论就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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