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经济法是一种具有显著“回应性”特征的法。⑤法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反映经济基础,而经济法更是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紧密相联,这种紧密度是其它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这种特性正是经济法“回应性”的体现。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控经济之法,必然与经济同步发展,尤其对于中国而言,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变动反映更为灵敏和迅速。每一新经济政策的出台,也会使经济法受到影响。对于这样一种具高度“回应性”的法,过分依赖发达国家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是不可取的。
二、对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的反思
笔者认同一种观点,即中国的现代化是属于外发型的,是外部刺激引发或外部力量直接促成的传导性的社会变迁。⑥体现在法制建设上,则是一种“变法”式⑦的。或者说“政府推进型”⑧的法制现代化过程。而西方社会与法律的现代化过程则是一种“自发式”的,是经过几百年的逐渐积累与演变的渐进过程,那么中国要在短期内实现这一过程,移植西方的理论成果和立法模型可能是一种成本支付更少的途径。但是当这一思路演变成一种高昂的热情时,所导致的是西方法的“偶象化”或“神化”,急切与焦燥心理由此产生,“现代化”被偷换为“西方化”,企图通过“移植”和“西化”,来“多、快、好、省”地实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非理性由此产生,经济法作为法律现代化的重要表征,也难脱此命运。
经济法产生于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之中,发展至今已有二十余个春秋 ,呈现出较为繁荣的景象,一方面经济法理论研究从无到有,另一方面经济立法积少成多,这是在法制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经济法发展的两个重要表征。但是透过表面的繁荣,我们仍可以看到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不成熟,经济立法的非理性弊端。究其根源,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处于世界一体化的文明进化环境之中,理论研究与立法活动不可避免地受到外来文明的影响和冲击,使理论研究与立法活动呈现出“焦躁”倾向,过多地纠缠于外来资源的介绍与模仿,缺少立足于中国社会经济的现实土壤,针对经济法本土资源潜心求证的精神。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各高校及科研机构中的经济法研究队伍在不断壮大,大量的经济法教科书与专著不断出版,经济法理论研究论文纷纷见诸各大报刊杂志,这一切昭示着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繁荣。从80年代初的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地盘”之争,到经济法的独立,以及经济法各方面理论的百花齐放的局面,经济法理论经历了艰苦而坎坷的历程,经济法学者们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经济法理论研究仍处于不成熟阶段,其中的一个表现就是经济法理论关注外来资源过多,而关注本土资源不足,重视东西方经济法的共性过多,而重视中国经济法个性不足。在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起之时,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法理论已趋于成熟与完善,因此,借鉴西方经济法理论研究之成果无疑是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必经之路,当然也无疑是一条略为轻松和支付成本较少的路径。况且从另一角度来看,中国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法理论所植根的“经济法现实”无疑是纷繁复杂的:政府权力的硕大、民商法的缺位,市场基础的薄弱,这一切都与现代经济法原理相违背,这无疑成为学者们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研究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所以我们在学者们的各种论著中看到的往往是对价值、本位、体系等宏观论题的青睐,而缺少对于中国经济法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例如,对于中国目前一些改革的热点问题,经济法学者三缄其口,惜墨如金,如电信业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四大商业银行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法律问题等等。此外,学者们在现有的理论研究中,缺乏依据中国的本土资源潜心求证的精神,往往是“立法一出而应者云集”。例如,1993年
公司法出台后,学者们纷纷从纯理论的角度宣扬西方公司制度的优点,幻想着国有企业向公司制转轨从而建立起类似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反观现实,企业对此却并不热心,改制也只是“换汤不换药”,挂着“公司”的牌子,实行的却是老一套的运作模式。这种缺乏对本土资源进行“回应”的经济法理论恐怕只能成为空洞而虚幻的“空中楼阁”,难以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在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模式下,“加强经济立法”成为人们触目可见,耳熟能详的命题。中国经济立法的速度之迅猛,数量之庞大,堪称中国立法史上的一次空前运动,中国在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为了在最短时间内快速建构起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立法的激进论开始鼓噪,激进论者的理论基础就在于市场经济是世界大同的,如果我们要建立市场经济,西方国家就是现成的“样板”,立法的“拿来主义”由此产生,追求数量与规模的扩张成为时尚。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及全国人大《
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经济立法的根本任务,七届人大于1992年通过的法律法规共16件,其中经济立法6件,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法规性文件84件其中大部分为经济法规。1993年八届人大共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件,共中经济法方面12件。八届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召开座谈会,确立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规划共列入立法项目15件,其中列入第一类法37件。1994年八届人大又通过经济法律20件,至此,经济立法呈现出一派蒸蒸日上,蔚为壮观的景象。然而,法制现代化决不仅仅意味着引进西方法制经验,立几个法就能解决问题,若无视这个法律产生的社会需求、文化底蕴,而仅将其结果“移植”到异质社会中,法律必将与社会现实生活脱节,毫无实际效用。⑨我国目前这种片面追求数量与规模的立法方式往往使经济法的本土性难有体现,故而导致经济法的“货不对路”,从而无法产生预期效益,实效性无从体现,一部破产法在中国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的尴尬境地足以令人警醒。如此脱离中国社会现实土壤的经济立法往往沦为一种逻辑上的精品(抑或连逻辑精品都算不上?)。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立法一直表现为“早日建立市场经济”而进行的“应急性”立法,往往无法考虑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况且,许多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均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尚未经过成熟的市场考验,大多是援引或借鉴西方经济法律制度中的某些现成内容,难以在短时期与中国特定的社会经济现实条件相吻合。例如,中央银行通过降息来刺激消费增长是西方政府常用的经济杠杆,但中国在短短两年内,连续七次降息,消费仍然未被拉动,储蓄率仍然逐步攀升。究其根源则是由于我国储蓄存款中定期存款与目的性存款所占份额过大的这种存款结构决定了降息这种刺激消费的策略难以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