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电信业垄断与竞争的法经济学思考
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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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电信业垄断与竞争的法经济学思考
刘进
法经济学是一门法学与经济学相互渗透融合而成的具有交叉性与边缘性的新兴学科,它表明,经济与法律是两种密切相关的社会现象,法律制度尤其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为经济提供服务,每一种经济法律制度及其规范都有特定的功能和经济价值 ,而每一种经济现象的产生与发展,都需要法律为之确立规则,保驾护航。本文正是遵循这一思路,试图通过对我国电信业垄断与竞争的成本效益分析,证明电信业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必要性,同时通过对我国电信业垄断与竞争的制度变迁的考察,表明我国的有关制度设计存在稳定性与约束力不足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对我国电信业垄断与竞争的立法思考。
一 电信业垄断与竞争的成本效益分析
在经济学理论中,电信业与电力、煤气、自来水供应、铁路运输等基础设施产业一样,被公认为自然垄断产业,由于自然垄断产业在提供服务时均形成了一种“网络供应系统”,拥有巨额的固定资本投资,因此规模经济效益明显,在较早时期西方各发达国家均对电信业实行垄断经营,政府对之严格管制,一方面确保其垄断地位,另一方面防止垄断产生不良后果。但是在垄断经营下的电信业普遍出现了效率低下,严重亏损的局面。由此,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西方各国均开始了在电信领域放松管制,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变革,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对于我国的电信业来说,其垄断并非“自然”形成,而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但这并不影响其依照传统西方经济学理论所应具有的“政府管制下的垄断地位”,而这种模式的电信业运营的低效率也是我们大家有目共睹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否优越,不取决于人们的价值判断,而取决于事实判断,特别是效率判断,即取决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西方各国与我国的电信业运营实践表明政府管制下的垄断经营这种制度安排并不能节约成本,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原因在于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只是片面地关注了对电信业进行垄断经营而产生的效益分析。却忽略了这种在政府严格管制之下的垄断经营所耗费的巨大社会成本,而这些来自社会各方面,包括政府、企业以及消费者耗费的巨大成本足以消耗垄断经营所产生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