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现在的呼声也很高,包括人大常委会也提出了这一点,如果有必要,可以立一部《患者权益保护法》。
?:但仅凭一部立法恐怕也很难平衡医患关系吧?
孙:是的,因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患者与医生是平等的,但从技术角度分析,二者绝对不是对等的,而且永远不会对等。患者到医院检查要听从主治医生的治疗意见,这一点是医学行业所特有的。下面我们来谈谈医疗事故的问题。前一段时间,消协对医疗事故有一些误导,我跟消协的有关领导也交换过一些意见,包括一些记者也问过我,是不是只要把医患关系看作消费与经营关系,医疗事故的问题就都能解决。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阻碍医疗事故解决的根源是体制问题,并不是法律规范问题。铁路是典型的用体制解决好的例子。而医院的问题解决不好的关键就是卫生系统的改革明显滞后。卫生行政机关既办医院又管医院,正如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从法律上讲,不公正,从形式上讲,不合理。老百姓之所以怨声载道就是因为发生了医疗事故很难处理。司法部门不受理,因为专业性太强,用法律手段解决又太难找到证据。这些问题不是仅仅把患者看作消费者就能解决的,它涉及到卫生系统的体制改革,应该将行政管理与经营分开。在北京,有许多家三甲级医院,很有实力,应最早进入市场,而现实却是这些医院迄今没有进入市场。反而是基层的小医院、保健所先进入了市场。它们不具备竞争力,又没有国家的福利保障,很容易亏损。现在,中国的情况怪就怪在事实颠倒了。所以,我国应该进行政治管理体制的改革。卫生行政机关不要大包大揽,应该从宏观上对医院进行管理,卫生部门既组织鉴定又掌握鉴定专家的工资分配等问题,程序上不令百姓信服。因此,医疗事故的解决难,首先就难在鉴定上,鉴定是不合乎法定程序的。我概括的三大危害是:一,由于形式不合法,内容不合法,侵害了广大民众的健康权益;二,危害了医学科学的发展;三侵害了医院和医生的合法权益。目前,对这个最终的危害,这些人是清楚的,但关键是受了部门利益的驱使,把部门利益当作高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致使百姓对医院丧失了信任,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医院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所以,要进行必要的改革,由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救济途径,如进行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一个部门又要做行政裁决,又要做行政复议,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那么改革该如何进行呢?我们建议与国家司法鉴定体制相结合。因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最终是要服从司法的,所以,从一开始就要同司法相结合。由司法部与卫生部共同管理,制定出制度条文,立法,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查,建立专家库,鉴定人员的组成由患方与医方共同在名册中挑选。这有些类似于仲裁。这个意见,现在卫生部已基本采纳,但赋诸实际,还需要一定时间。这是我对改革提出的一个方案。另外,还要进行的一项改革就是医事仲裁。考虑到医事纠纷的难度,应该在司法审判之前建立一个程序,虽然可能会延长结案的时间,但实际上,多数纠纷都在仲裁与一审时得到了解决,特别是一些能够解释清楚的矛盾,在仲裁时就化解了。我们现在正努力争取实现鉴定改革,但难度会很大。第三个是医疗改革的问题。医改涉及的内容是最多的,因为它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健康。如果撤销了公费医疗,百姓承受不了。所以我觉得要医改,首先要健全保险机制。中国目前的保险业商业性太强,社会保障不健全。因此,要完善保险机制,才能进行医改。另外,现在保险公司对医院也不信任,所以鉴定仲裁将来还应该为保险业服务,与之结成一体。医改的根本是社会保障问题。以上是我对三个问题的回答,不知道你们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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