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在研究中必须加强高新科技手段的运用
由于人文学科学者知识结构的比例偏差,我国法学界人士大多为“现代科技盲”,因此很难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如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开展对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61】目前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关于国际民事诉讼问题有浩如烟海的资料,而我国学者利用得很少,这一点从各种论文、著作的引文罕有网页资料亦可看出,此外,通过E-mail,BBS参加网上有关国际民事诉讼问题的讨论,发表网上论文,建立学术网站等等工作,我国学者尚未参与。【62】任何学科的突破和飞跃,都有赖于研究方法的变革,若不能利用高新技术展开研究,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与国外研究水平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三) 选题过于集中,许多领域形成空白
近年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选题过份集中在管辖权问题与国际区际民事协助问题上,这两个问题确实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重点问题,但很可惜的是,许多学者就同一问题进行大量的重复研究,人云亦云,缺乏创意,老问题没有谈出新见解。与此相对照的是有些领域则形成空白,无人涉足,例如: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问题,人事诉讼程序问题,国际民事诉讼与其他非诉程序的衔接问题,我国加入WTO后对国际
民事诉讼法的要求问题,利用Internet进行网上国际民事诉讼问题等等,都是值得研究的题材。
(四) 学术研究中的“焦躁”倾向有待纠正
与法学界普遍存在的“焦躁”倾向一样,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亦存在着这一问题。所谓“焦躁”,是指研究者的一种杂糅着急功近利和茫然无措等综合因素的精神状态,这种精神状态的产生,有内、外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外在方面看,随着当代国外研究的一些成果被逐渐介绍到国内,我们的研究者看到了自己学科发展水平的差距,自然生成“技不如人”但又不能心服的矛盾心态,而且,由于国际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法学,学者们很难提出系统的诠释理论。如此被迫以先天不足的理论背境去应对纷繁复杂的实践问题,焦躁心态很容易产生。从内在方面看,新生代的研究者大多没有能够受到较严格的治学训练,因此缺乏持之以恒的精雕细镂功夫。面对新课题、大课题,大家热情奔放、慷慨陈词,其兴奋之情有余,而潜心求证不足。由于功力欠深厚但又急于快出作品,这样就不能保持平和安静的心态。其结果是著作、论文洋洋大观,但所充塞的,多为一般性的常识或对国外研究成果的简单抄袭。【63】
四、对新世纪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展望
(一) 促进国际民事诉讼国内、国际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立法主要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此外还有大量的相关司法解释,立法的现状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对外开放实践的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国际
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应当将完善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立法作为其首要任务。在此方面,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起草有《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64】其中含有国际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管辖权与司法协助),但国际
民事诉讼法是否应单行立法,或者象有的国家一样,称为《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典》,《示范法》如何与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衔接,以及《示范法》中有关管辖权与司法协助部分具体规定的合理性【65】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为完善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国内立法,学者们可谓任重而道远。此外,在我国参加各种国际民事诉讼公约以及与其他国家签订司法协助的条约时,国际民事诉讼法学者也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