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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与理想:世纪之交的中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

  (九)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化问题
  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化问题的研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各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问题,二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国际立法问题。关于前一问题,学者们以“法律趋同化”为理论基础,分析了当今各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趋势,【49】关于后一问题,学者们主要通过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所制定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公约及公约草案的研究,来分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化运动。【50】通过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趋势的探讨,学者们还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51】
  除上述问题外,我国学者还就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52】国际破产程序问题,【53】国际海事诉讼特别程序问题,【54】等等展开了研究。
  三、当前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存在问题与缺陷
  无庸置疑,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已经取得了颇丰的成果,但毋需讳言的是,研究中尚存在着较明显的问题和缺陷。
  (一) 未能发挥交叉学科的综合研究优势
  目前对国际民事诉讼法学展开研究的有国际私法学界的人士与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人士,国际私法学界基本上以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如法律冲突理论、法律适用理论等为指导进行研究,而民事诉讼法界则基本上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如诉讼关系理论、诉权理论、既判力理论等为指导进行研究,两者之间较少开展对话与交流。而当今时代,是一个“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 integration)的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合作成为科学研究发展的一个总趋势,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范围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的交流日显重要,不同学科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55】交叉科学是一个非常有前途、非常广阔而又重要的科学领域”,【56】国际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国际私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交叉学科,若能发挥两个学科的综合优势,开展研究,一定能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二) 研究方法尚需改进
  1. 必须加强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实证研究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57】 “法学的发展至少并不为学院里的学者所专有,不是来自概念、理论的演绎或照搬;相反,法学发展的真正源泉,法律真知的真正来源,必定是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58】相对于其他的法学部门,国际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更强的学科,更应当注重实证分析。由于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影响,我们对判例的关注不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年公布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案例,尚未成为学者们研究的对象,更不用说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案件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了。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期间(1919年)即编辑有《华洋诉讼判决录》,【59】奇怪的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了,尚未见到一本类似的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司法判例实录,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2. 必须加强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比较研究
  “不知别国法律者,对本国法律便也一无所知。”【60】关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各国国内立法、判例、条约、学说既有共同点,亦有分歧,如果研究只限于内国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资料,显然会得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结果,且在有些程序中如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中,还直接涉及外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要进行比较研究。笔者曾见到过题为《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论文,全文为对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的解释,无一国外相关内容的对照借鉴,这种低层次的所谓论文,连注释法学的要求都未达到。在比较研究方面,国际私法方面的学者较民事诉讼法方面的学者而言,做得好一些,但很多论著仅仅停留在对外国有关情况的介绍上(比较法上的术语称之为“外国法报告”),还称不上真正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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