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平等武装”这一表述最早被欧洲人权委员会所用,该委员会认为,检察官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平等(procedural equality)一般可称为平等武装,这是公正审判的一项内在要素。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页。
20我国学者认为侦察行为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特性。侦查活动为正确判明案件事实最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司法活动提供基础,创造条件,因而是一种广义的诉讼行为,即具有司法性质。同时,侦查活动具有纵向管理特征和行政组织方式,因此又具有显著的行政性。参见徐静村主编:《
刑事诉讼法》(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21我国学者指出:追诉权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为了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罚,进行查证、指控、要求审判机关作出公正判决的一系列职能活动的总和,它与审判权是刑事诉讼宏观阶段职能不同的两项权力。作为侦查、起诉等控诉性质的权力则是追诉权实施中具体环节的职能形式,它们与追诉权之间同是包含与被包含、整体与分解的关系。参见高羊生、周志强、“追诉权、检警一体化与我国法律制度之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2参见(法)卡斯东 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页。
23参见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58页以下。另有学者认为,考察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在处理刑事程序中的警、检关系方面,主要有以下模式:①警、检分立模式;②警、检结合模式。参见宋英辉、张建港:“事程序中警、检关系模式之探讨”,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第64页以下。
24参见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第93页。
25参见(日)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侦查中心主义还是审判中心主义,和采取何种侦查构造论有关。日本学者提出了关于侦查构造论的三种观点:①纠问式的侦查观;②控辩式的侦查观;③诉讼上的侦查观。同上书,第25页以下。关于侦查与审判之间的本位关系的详尽论述,参见陈岚:“侦查程序结构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第58页以下。
26我国学者指出:由于司法领域分工越来越细、分权学说的影响、人权思想的发达以及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诉讼职能在不断地分化、发展并不断地整合,传统的审判中心论已为诉讼阶段讼所取代。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页。
27参见宋英辉、张建港:“刑事程序中警、检关系模式之探讨”,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第66页以下。
28参见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58页以下。侦、检一体化,我认为就是警检一体,参见拙作:“检警一体: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11期,第52页。
29关于检警一体原则中的检警关系与公检法三道工序的结构中的公检关系的区分,参见拙作:“内地刑事司法制度:理念、规范体制之考察”,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以下。
30参见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警检关系”,载陈光中主编:《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9年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2页以下。关于否定检警一体化的理由,还可以参见倪兴培:“论司法权的概念与检察机关的定位――兼评侦检一体化模式”(下),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48页以下。
31关于警察侦查与检察侦查,日本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模式是:警察侦查结束后,案件移送检察官实施检察侦查。因此,检察侦查对于移送案件,从维持公诉的角度看,原则是补充侦查。警察侦查是犯罪发生后在真相不明的状态下开始侦查,检察侦查是在真相大致查清后实施,因此,两者性质不同。但是,①关于人身案件的侦查,因为移送后多被羁押在警察拘留所(代用监狱),因此存在检察侦查与警察侦查同时实施的倾向;②检察官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检察侦查,从现实上看其性质与警察侦查没有不同,因此两者不做严密的划分。参见(日)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注①。
32侦查与侦察这两个概念是由区别的。可以说,侦查包含侦察,前者是后者的上位概念。日本学者指出:警察侦查是事实性、技术性以及有目的性的侦查,而检察侦查是法律性、规范性、规制性的侦查。参见(日)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8-99页。
33实际上不止批捕权,还涉及立案批准权,其他强制措施的批准权,将在下文论述。
34参见陈瑞华:“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第93页。作为例外的是法国,法国的侦查活动由预审法官领导,有权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法国学者指出:预审法官的职权,归结起来,一方面是查找证据,另一方面是以司法裁判权性质的决定对证据作出评判。因此,预审法官既是负责查找证据的侦查员(agent d’information),又是法庭(juridiction)。参见(法)卡斯东 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页。
35参见徐静村主编:《
刑事诉讼法》(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