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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宗旨与目标

  据此,可以审视一下我国合同法宗旨和目标的规定。
  (一)关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当然都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权益,亦即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预期,法律保护的的预期应该首先是合理的预期,这种合理的预期评价标准是通过设定一种法律的边界,在界限以内的预期,法律将提供措施严格保护。这种界限以内的预期得到实现,交易也就受到了保护。从合法角度考虑是否给予保护,反映了我们立法的价值取向和主导思想,亦即合同法承担审查合同合法与否的重任。这就需要在法律上对合法合同与非法合同作出规定,而事实上法律并不能作出详细规定,大多只是任意性的规定。这意味着,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保证合同的履行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完备的合同能够理想地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并且是符合效率与公认伦理观念;合同法则通过影响合同完备性的几个因素,来审查哪些合同或条款予以严格保护,并通过履行来达到目的。所以,合同法建立了违约责任制度、合同保全制度、合同转让制度等来实现上述目的;但是,并没有建立大量制度来对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的权益合法与否进行审查。这说明,合同法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合同当事人的预期,只要不违法即可;亦即,权益的非法性,只是确定预期不受法律保护的界限。因此,应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表述转换为“保护和实现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反之,非法的(如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和不合理的(如显示公平的合同)预期,合同法拒绝提供保护。
  (二)关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经济秩序是指“在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以及其他的财产流转中所应具有的稳定性和规则性。”○18我国《合同法》第七条同时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显然,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性成为合同法的目标,并通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达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的。这里,交易的效率性并没有成为立法者的立法指导思想。其实,交易的有序性、效率性、公平性都是交易顺利进行的客观要求,只注意其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则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更不能企望通过财富的增长来达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的。保护和促进交易涵盖了维护经济秩序和增长财富两层意思,而交易的有序性、效率性、公平性则是保护和促进交易的具体手段,与前面所说的合同法的宗旨或者说其目标(即纠正由于市场竞争环境的缺陷及有限理性、外部负效应、交易成本而造成的合同的非完备性)是一致的。现行的合同法宗旨中对交易有序性的关注有余而不能凸现交易的效率性和公平性,盖是合同法的一大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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