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降低交易成本。零交易成本的假定是不存在的。签订一份合同通常涉及到双方当事人谈判和草拟一份正式文本。谈判和起草都是有成本的,而且,这些成本不可能阻止当事人来处理完备合同所遇到的所有意外事件。比如,由于签约过急,对未来的风险很可能缺少分配。同时,由于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合同中为防止人们违约而进行谈判的成本也可能很高,有时甚至会使交易成为不可能。比如,关于违约责任的谈判,可能由于一方感到无信任可言,就会中断谈判,使这笔交易归于零。因此,对于有些合同,当事人未必就损害赔偿和违约责任进行谈判。
合同法的目标也就表现在尽可能地减少合同形成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合同法通过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反复推敲合同条款和达成交易所需的成本。比如,国际贸易术语通过术语的专门化,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风险承担,从而便于交易,减少交易成本;再如,
合同法所规定的条款中违约责任制度便可使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事先知道了行为的后果,从而可以防止或减少违约的发生,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成本。所以,可以看出,正是通过设定标准合同制度、
合同法的责任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合同法制度,可以使违约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阻止,减少签约人为签定合同和保证履行合同而浪费的各种成本。故而,减少交易成本是
合同法第四个具体目标。
四、结论与我国合同法的宗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合同法的目标就在于如何纠正由于市场竞争环境的缺陷及有限理性、外部负效应、交易成本而造成的合同的非完备性,并使之趋于完备(并非达到,理解这一点很重要)。至于保护意思自治,实现承诺等,那是
合同法的客观要求和实际结果,而并不是
合同法的价值目标。因此,通过实现上述四个具体目标,达到保护和促进(鼓励)交易,增长社会财富的总目标。而
合同法各种制度和规范,都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以上四个具体目标的要求;申言之,有违于上述目标的立法或司法实践,都应予以矫正。只有如此,
合同法才能实现其自身的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