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无外部负效应。所谓外部负效应是指签订的合同在成立以后,其实际后果对第三人产生了负的效应。按照帕累托最优规则的要求,一份有效率的合同应该不会使第三个境况有任何变坏的可能,因为只有处在不使一个人变坏,就不会使另一个变好的情形下,才可能是帕累托最优。因此,如果一外部负效应,合同的签订人的行为只可能对双方当事人有影响,不可能对第三方有任何不利效用,那么法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便无需干涉。而事实上是,有时候合约结果产生了这样的外部负效应。例如,一个水泥厂与建筑工地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协商结果是水泥产量多多益善,这对双方都有利;但由于水泥厂昼夜施工,释放的尘埃和产生的噪音使附近居民苦不堪言。结果,水泥厂被迫减产。这样,建筑工地认为水泥厂违约。此时,法律便介入进行干预,因为产生了外部负效应。其结果是保护水泥厂,允许其延期履行,还是认为水泥厂违约呢?法律如何选择呢?由此可以看出,无外部负效应的合同并不是总能实现的,有时,合同会产生外部负效应。
(四)零交易成本。古典经济学中往往把交易成本假定为零。但现代经济学则认为交易是有成本的。何谓交易成本?科斯认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合同,督促合同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17总之,交易成本是整个合同过程的成本,包括事先的成本和事后的成本。由于市场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搜寻信息;加之人们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也使得交易双方为检查,督促合同的履行花费一定的成本,所以,零交易成本只是一种假定。
三、合同的完备性与
合同法目标
正因为合同是不完备的,所以才使得合同产生了争议。那么
合同法的任务就是弥补不完备合同的缺陷,使之接近完备合同(不是绝对达到),这样,则可带来效益,并实现公平与正义。
合同法如何弥补不完备合同的缺陷呢?依次叙之。
(一)对市场失灵的补救。上面说过了,完全竞争的市场的假定是不现实的,如何在要市场充分发挥效用的情形下而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并使之成为常态,便是
合同法首先应担当的任务。例如,由于强迫性交易很可能会损坏现有价值,所以从经济学角度看来,就应该禁止任何强迫性交易。在非完全竞争的市场情形下,人们进入或退出市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力量或特殊的社会地位而进行强迫交易等等。
合同法的任务就在于找出一份合同发生争执的原因,寻找出致使一份不完备合同产生的诸种条件,并通过对这些条件予以纠正,使市场竞争尽可能地进行完全的竞争(尽管绝对完全竞争是不现实的)。那么,凭借垄断地位和经济优势而签订的合同就很可能被法官宣告为无效;另外在信息严重缺乏时合同也宣布为无效或撤消,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总之,
合同法此时扮演着一个矫正专家的角色,它使价格机制这架机器由于市场竞争的缺陷而失灵的情形,得以纠正,并尽可能地达到价值规律的要求。这是
合同法的第一个具体目标,即在市场失灵时进行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