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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宗旨与目标

  二、 不现实的假定
  上面假定了完备的合同的几个条件,但稍微一分析,这几个假定却是不现实的。下面依次分述之。
  (一)关于完全竞争的市场。作为完全竞争市场所要求的条件一般来说是太苛刻了。市场上要求有众多可自由交易的伙伴,要求有充份公开的价格和无差异的产品,这样的要求并不总是能实现的。(1)资源禀赋的差异,并不能使每个企业都能生产出完全同质的产品;产品质量上的差异是必定存在的;(2)市场上尽管能有众多的买者和众多的卖者,但并不是每个卖者和买者都能平等地、自由地进入交易。很多时候,会出现一时的买方市场或卖方市场。市场主体的稀缺(如我国目前市场不发达情形下的市场中主体的缺位)可能使交易往往变成迫不得已的事情。同时,由于垄断的出现,也使进入或退出市场的自由受到很大限制;(3)根据威廉姆逊“资产专有性”的行为假定,即使在合同的签订阶段上满足大数目条件,但随交易的进行,竞争胜利者的投入增加、专用性资产增多、知识经验的积累,也会使初始的胜利者在后续交易中处于一种近似垄断的地位,大数目条件转化为转化为小数目条件。所以,往往是某一行业的原来的企业要比新加入者具有优势。○13(4)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往往是自发性,关于价格的确定住处并不是绝对和充分的。(5)市场由于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要使签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准确、完全地预见价格及有关风险变动情况是不可能的;特别是瞬时交易越来越少,远期交易大量增多。这样,签订合同时,风险的合理分配便是首要问题。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完全竞争的市场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实际中常见的是有限的竞争市场或垄断的竞争市场。
  (二)关于完全的理性。对于什么叫理性?哲学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回答各有侧重。哲学着重认识论角度;而政治学和社会学侧重理性的伦理意义。那么,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的内涵又如何界定的呢?有的经济学家则注重计算性理性。所谓计算性理性亦是康德所称的“知性”,是种主观理性,这是“工具的、主观的意识来理解的理性”,它“很少关心目的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而与之对应的为客观理性,这是“一个包括人和他的目的在内的所相互存在的综合系统或等级观念,这时,关键的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客观理性是一种价值理性”。○14但是,准确的来说,经济学理性应该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的有限性与无限性、工具性与价值性、抽象性与现实性的统一。○15但是这种统一却不是绝对的、完全的。不同的人、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环境,人们的理性是有差异的。比如从理性的有限性与无限性来看,人在经济生活中的理性既不是完全的无所作为,也不是全能的先知先觉。从理性的工具性来看,完全的理性,是指行为人具备关于其所处环境的各方面的知识,而且这些知识即使不是绝对完备的,至少也是相当丰富,相当透彻的;同时,他还具备一个很有序的,稳定的偏好的体系,并拥有很强的计算技能,他靠这些技能能计算出,在他和备选方案中,哪个方案能在其偏好惊讶上的最高点。概言之,要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1)决策者具有稳定的偏好;(2)他们有追求偏好时学到合理的约束;(3)他们在约束许可的范围内实现他们的目的。○16但我们稍微分析便发现,这三个条件是靠不住的。从理性的价值性来看,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自觉地做到按照公认的伦理观念去从事经济活动,会有机会主义倾向。因此,无论从理性的工具性,还是价值性来考量,完全理性的假定是不现实的,人的理性应该是相对的和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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