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全竞争的市场。完全竞争的市场是缔结完备合同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当代福利经济学最基本的结论之一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会达到生产的和分配的效率。由此可以推论,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缔结的合同在生产上和分配上都是有效率的。”⑨什么样的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呢?其条件是:(1)市场上有许多企业,每个企业都出售无差别的产品;(2)市场上有许多买者;(3)对任何企业进入或退出某一特定行业不存在任何限制,即存在进入或退出自由;(4)某一特定行业中原来的企业并不比新加入者有任何优势。(5)企业和买者对某一行业每个企业产品的价格具有完全的信息。⑩处在这样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合同的签约人可以自由地,不承担任何风险地行动。
(二)完备的合同。上述业已说过,只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签订的合同,才可能是完备的合同。但完全竞争的市场并不是完备合同的充分必要条件。作为一份完备的合同,除具有完全竞争市场的外部环境以外,还应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完全的理性,它要求行为人以最大化和公认的伦理观念为出发点而形成合理的预期;(2)无外部负效应。亦即合同只在签约当事人双方产生效应,而没有不利的第三方;(3)零交易成本。无论是合同的谈判、签订,还是合同的监督与履行,是没有任何交易费用的;也就是说,无论事先的与事后的合同行为,都不会产生额外的负担。
那么,一份完备的合同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主体因素:完全的理性;(2)环境因素:包括完全竞争市场、无外部负效应和零交易成本。换句话说,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合同,就是不完备的合同。也有学者与此看法不尽相同。如有学者认为,契约不完全的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一个契约有时因为语句是模棱两可或不清晰而可能造成契约的模棱两可或不清晰;第二、由于契约方的疏忽未就有关事宜订立契约,而使一个契约是不完全的;第三、因为契约一方订立一条款以解决一特定的事宜的成本超出其收益造成一个契约是不完全的;第四、一个契约可能由于不对称信息而是不完全的;第五、只要至少市场的一方是异质的,且存在足够数量的偏好合作类型,则契约是不完全的。○11还有学者认为,“完备合同模式含有三个关于个人理性的假设条件——稳定的偏好,受约束的选择和最大化——以及四个关于合同环境的假设条件——没有不利的第三方效应,充分的信息,众多可选择的合同伙伴和零交易成本。”○12从逻辑角度,笔者倾向于本文所述的四个条件;而信息是影响理性的因素,可归结于人的非完全理性,众多可选择的合同伙伴实际上是市场竞争的问题。所以,当这四个条件具备的时候,
合同法的强制力和保护力就显得并不重要,甚至是多余的了。因为完备的合同是有效率的,并符合正义的,应该按其条款严格履行。但我们后面分析将会发现,这样完备的合同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由此,可以分析得出,
合同法的产生及其目标与合同的完备性有着密切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