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宗旨与目标
陈加满
【全文】
合同法的宗旨与目标
—— 一种经济学上的视野
深圳市司法局 陈加满
合同法的宗旨与目标是什么?它是保护意思自治吗?还是保证诺言的强制执行?抑或是弥补当事人意思缺陷?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回答。有的从商品经济与合同一般关系作了说明;有的则从纯经济学角度或法学的角度作出回答。如有学者认为:“
合同法的目标就是鼓励交易”①;也有学者认为:“契约法的基本功能(至少自霍布斯时代起就这么认为)是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促进经济活动的最佳时机选择(the optimal timing of ecnomic activity),并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②“它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加入遗漏条款而使当事人的协议变得更为美满。”③还有的学者通俗地理解为:“
合同法的目的在于达成交易,”“
合同法的作用在于总结人们的交易习惯,规定统一的交易规范和术语,以免当事人每次签定合同都不得不就每个细节问题订立烦琐的合同条款,从而减少交易成本,便于当事人达成合意,促进交易。”④或者认为“
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够实现其私人目的。”⑤我国《
合同法》第
一条规定的
合同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这里包含保证合同的实施,维护交易秩序和促进社会财富增长三个方面的内容。本文拟从完备合同的假定入手,来探讨一下
合同法的宗旨与目标。⑥
一、完备合同的假定
合同法总是在合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凸显其重要,因为,此时
合同法必须扮演一种角色,以便对争议作出裁定。假如存在一种合同,它根本就不会产生任何争议,那么,
合同法是不是就是多余的呢?的确,如果存在这样一种合同,它不仅没有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也没有在任何第三人之间或社会上存有异议,此时,法律就没有干预的必要。这样的合同,我们称之为完备合同。具体来说,什么样的合同是完备的合同呢?所谓完备合同“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定的契约条款,当缔约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说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⑦或者“把完备合同定义为假如可强制履行,那就能理想地适应实现立约人和受约人目标的一种承诺。”⑧以上对完备合同的看法,除了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经济学的考虑以外,还存在合同只局限于签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识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因为,有些合同,尽管从双方当事人角度来看是能够满足双方的目的及能够实现双方预期的目标,看来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由于该类合同可能会侵犯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仍然是无法强制执行的。所以完备合同应该是一种理想的合同,它不仅能完全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图,而且与社会、他人无不当影响,从而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若从经济学的角度,完备合同理想签订的状态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当事人自主地签订任何无外部负效应的合同。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