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从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21条第1款第1项和第
22条,可以得出,当事人可以将其购买的软件装入其电脑,但是只能装一台。〔74〕如果再行使用,比如一份MS-Office97光盘,一家伙在50台计算机安装了,就构成侵权。形象地说,“每一台电脑要用一套正版软件”或“每一套正版软件只能用在一台电脑上”。〔75〕
综上所述,微软诉亚都一案,从
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有涉复制权侵权。而且就本案情况,不能援引
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条款(第
22条)。至于法律适用,不必从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32条第1款规定。从侵权一般原理,就可以得出结论。媒体、学界的“使用盗版软件也应该负责”之说,不是不对,但是多有不确切的地方。此点不能不明察。〔76〕(10/19/00)
〔1〕 这里的责任,不是
民法通则第
134条意义上的责任,而仅指赔偿金责任。一般以为,赔偿金成立的三要件(要素)是行为要素、过错要素和违法要素。Siehe Hans Brox , Allgemeines Schuldrecht , 24 .A., 1997 , S.179ff。在我国,通说是四要件说并且获得了司法的支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的1993年8月7日实施的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72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