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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

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


金勇军


【全文】
  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1〕
  -- 兼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32条第1款
  100084 北京市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金勇军
  内 容 摘 要
  微软诉亚都一案,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有涉复制权
  侵权,不过是最终用户的……而且就本案情况,不能援
  引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条款……至于法律适用问题,不
  必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32条第1款规定。从侵权一
  般原理,就可以得出结论……媒体、学界的“使用盗版
  软件也应该负责”之说,多有不确切的地方。
  关键词:  软件、  复制权侵权、  合理使用、  最终用户责任
  一、引子
  美国微软公司(下称“微软”)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下称“亚都”)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一案,轰动网络和媒体,时称“亚都事件”。〔2〕在一片民族大义声中,法院就侵权事宜不鸣一言,仅以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3〕就了结了。〔4〕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冷却”〔5〕之后,可以,也应该清醒一点,好好考虑,该案究竟涉及什么样的问题。究竟是什么问题呢?
  据微软诉状的事实部分称,MS-Dos、MS-Windows 95、MS-Office95、MS- Office97(Word6.0、Access97)等软件是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作品。1998年11月,原告授权代理人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在被告的办公场所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盗版光盘擅自复制并使用上述软件作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海淀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的计算机进行清查,发现被告共计非法复制并使用〔6〕了MS-Dos6.21软件4套、MS-Windows95软件12套、MS-Off ice95软件8套、MS-Office97软件2套、Foxpro2.5软件4套、 Word6.0软件1套、Access2.0软件1套、Exchange4.0软件3 套、Excel7.0软件2套。除以上软件外,被告的工程师也承认,五十台左右营业用计算机上都装有侵犯其版权的软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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