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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十三——沉默权

  陈瑞华:刚才易延友博士对于沉默权的基础从法理的角度作了一些论证,我们可以注意到,里面有这样几点值得我们关观,至少是比较有新意的,比如说第一个,保持沉默的权力不等于沉默权,他认为沉默权里面还有供述的权利;比如说论证思想基础的时候他敢于说被告人的权利大于被害人的权利,我在上研究生课的时候,我就不敢这么说,有的同学就会问,老师你讲了那么多被告人的权利,那被害人怎么办,我就不敢这么说被告人优于被害人,易延友博士一下子就说出来 了,当然我些问题,易延友博士应该在逻辑上考虑一下,象第三观点保护了被告人的人权是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可能还要作出充分论证,反正我觉得这个观点是很新颖的。在论证沉默权时候,可以说出了一个中国的刊物上面都没有的观点,尊重每个人自私的本性,可能稍微偏激了一点,但是说出了一个道理,保持沉默实际上是在个人面对国家追诉时,一种天然的防卫的权利的,这种基于人性的权利我们是尊重它还是违背人性去逼迫它成为控方的证人呢,既尊重人权又打击犯罪,这恐怕还是一个价值冲突的问题。另外关于无罪推定与沉默权,也有新意,尽管在个别的问题上我不太赞同,比如说说无罪推定与沉默权作为道德权利上是相互独立的,因为我们一般说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顺延,说的都是被告不必证明自已无罪的权利,他的观点认为两者具有独立性,另外他还强调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沉默权之间的关系,非常有新意非常有见解,想当年我做博士时也没有这么深刻。我们祝愿易延友博士在将来的法学研究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现在我们请兴良教授谈一谈他的看法,兴良教授在最近的三年期间一直侧重于对刑事程序的关怀,倡导刑事的一体化,主张把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学合起来进行研究,他曾经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做过一段副检察长,以他法哲学的功底以及他的司法实践一定会对沉默权有着独到的见解。大家欢迎。
  陈兴良:今天晚上孙长勇教授和易延友博士对沉默权作了一番发言,我想在当前严打的形势下,我想我们对于沉默权的讨论尤其是对沉默权的辩护和这种形势形成鲜明的对照,但是我想我们这个理论研究有着相对独立性,当然理论研究不能脱离现实,但是也应当从理论上进行研究。沉默权的问题是最近几年来非常热门的话题,我非常同意孙长勇教授刚才 的陈述,也就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是失败的,但是也启发 了人们对于刑事为所欲为法的关注,这一点我是非常赞同的。尽管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的诉讼制度还不尽人意,但是在人们心中至少对于什么是正当 的程序有了一定的认识,对于过去以来认为是理直气壮的一些做法产生了怀疑,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对于沉默权的问题,我非常同意陈瑞华教授的看法,我们这两位教授在当前国内研究沉默权是研究的最好的,都有新的著作马上在问世,他们两位对于沉默权的正当性都进行了论证,对中国建立沉默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也进行了论证,刚才孙长勇教授也提到,可以在中国实行沉默权制度可能也有些障碍,但是他个人还是认为要建立沉默权制度。我个人对于沉默权也有一些思考,但是个人在基层检察院也有些实践,在沉默权的问题上,我过去有这样的观点,就是我对沉默权的正当性是非常赞同的,但是对于沉默权在中国这么短的时间内有没有可能予以确立还是有点怀疑,因此沉默权是不是马上可以采用,刚才听了他们两位的观点,也是有点启发,我想谈谈我的观点。沉默权在中国能不能采用,这有一个诉讼理念的问题,如果中国的诉讼理念能够改变,我想中国也许能够采用沉默权,这个沉默权一直在中国没有采用,不仅仅是个诉讼理念的问题,还有一些具体制度上的问题,刚才孙长勇也提到了,我们这种侦查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这种犯罪态势是有矛盾的,那么这里面有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口供在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我想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沉默权刚才易延友博士讲到,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保持沉默,一个是作也陈述,我的理解是为自己作出辩解,我觉得这样一个理解还是能够接受的,沉默权最主要的还是保持沉默的权利,保持沉默就意味着不向控方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口供,那么这种不向控方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口供也就意味着控方证明犯罪 的难度有所增大,那么这里面有一个如何来看待口供的问题,我们从历史上来考察,在古代的刑事诉讼当中,都是以口供为中心,口供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把口供看作是证据之王,之所以这样,这和当时证明犯罪的手段的缺乏有着很大的关系,那么在当时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口供,就很难证明犯罪,犯罪就很难得到惩治,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就想到各种办法来获得口供,甚至使刑讯合法化,在中国古代是如此,在外国古代也是如此,通过刑讯来获得口供,通过口供来证明犯罪 ,但是近代以来口供这样的中心地位发生了变化,德国的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过这样的观点,之所以口供在刑事诉讼中衰落,和刑事诉讼中证明方法有着很大的关系,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证明犯罪 的手段越来越多,这种物证书证可以通过一种科学的方法来获取,通过司法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用过多的依赖口供。我觉得拉德布鲁赫对于口供在刑事诉讼中衰落这样的解释还是非常有道理的,我们不能简单的用一种道德主义气观点来看待,近代这个保障人权的观念得到确立了,因此就不那么注重口供了,就禁止刑讯了,这种人道主义的思想在这种禁止刑讯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象这个贝卡利亚,他是反对刑讯的,他本身也是一个人道主义者,他对封建的刑讯逼供的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这样的一种思想对于近代刑事诉讼的人道化民主化起到了一 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仅仅看到这一点还是不够的,因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他有一个很重要性的功能,就是自治犯罪,通过惩治犯罪来使这个社会获得稳定,这是它的很大的一个使命,如果用一种非常先进的做法来完成这项使命的话,他就有可能放弃原先的比较野蛮的做法,因此科学的发展在这里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那么中目前的中国口供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它占据着一种什么样的地位,他起到了一种什么样的作用,那么关于这个问题,缺乏一种实证的研究,就是我们的刑事诉讼中,每一百个案件当中到底有多少个案件是通过口供来获取其它的物证书证的,使案件得以侦破的,但是我有一个感觉,就是有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是通过获取口供来使案件得以侦破的,使犯罪成立的,我在检察院工作的时候,有这样的一个感觉,就是凡是是犯罪人供认的案件,就好办,犯罪不供认的案件,就办不下去了。因此口供在我们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地位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假定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是依靠口供使案件得以侦破的,就意味着我们确立这种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就有可能使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得不到侦破,或者证明起来非常困难,就有可能使司法资源的投入非常的大,就有可能出现社会上经常出现抱怨打击不力的情况,尤其在我们目前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暴力犯罪非常严重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会不会得到社会的认同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引进一种制度的时候,我们要从道德上来论证,要从法理上来论证,而另外我觉得还要有一些实证分析,这种制度所带来的后果我们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对于这种后果我们能不能接受,我们要有所认识。不要简单讲这个制度好,我们就接受,这个是要冒一定的风险的。因此这个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下来,它带来的后果是非常大的,原来控方可以依赖被告人的口供来定罪,或者依赖口供去寻找其它证据,去证明犯罪,如果没有口供,被告人的沉默被合法化了,就意味着控方要在被告人一句话也不说的情况下去寻找证据证明犯罪,这两种情况的难度是相差很远的,当然我也觉得这里面有这样一个问题,我也与公安的同志交换了一下看法,他们之所以注重口供,尽管刑事诉讼法里面规定:只是被告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的,犯罪不能成立。尽管这样,他们为什么还是注重口供呢,实际上他们并不是注重口供本身,而是可以通过口供获得其它证据,因为犯罪为犯罪人所犯,他最知道哪些证据能够用来证明犯罪,侦查起来比较容易。要是他不说,证明起来就比较困难。由于 我们现在没有沉默权的规定,我们的公安人员往往走一个捷径,也就是千方百计去获得口供,然后去获得其它证据,这是一种非常偷懒的办法,因此人一般来说都比较偷懒。获得口供也就成为证明犯罪 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办法 ,如果规定沉默权,把这条路给堵死了,不一定是百分之七八十的案件不能破获,而是公安人员要花更大的力气来证明犯罪,这样就使这种司法资源的投入和获得的成员相形于现在的情况没有沉默权的情况来说要差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会面临一种选择。一是给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让他保持沉默,这就要产生犯罪率升高,社会治安不稳定,缺乏安全感,有没有这种承受能力。怎么来进行选择。我个人认为我们中国现在刑事诉讼当中,更为严重的问题可能是刑讯逼供之类,这是比沉默权更为严重的问题,在更为严重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采用沉默权,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在实践中是否可行还是一个问题,如何杜绝刑讯逼供的问题,比如确立违法取证的证据一律无效的证据规则,把违法取证的范围限制在刑讯逼供和其它违法取证的情况,把违反沉默权也放在这个范围就会很大,我的意思也就是说,先解决刑事诉讼中那些野蛮的、完全违反人道的做法,开始慢慢的改善我们的司法环境,有条件的情况下再来确立沉默权,这样一种循序渐进的作法对于我们现在的中国来说是不是更为稳妥的。有这么一点看法,提出来请教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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