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整体性安排的设想外,一些学者还就新的人道主义干涉制度应遵循的原则、程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Jonathan I.Charney即提出了如下的程序设计(并包含了一些必要的原则):
1.人道主义干涉的实施,必须以其他救济手段均告无效为前提,即应遵循“救济耗尽”原则。
2.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确实发生了大规模侵害基本人权的事件,确有干涉的必要。
3.区域性国际组织或其他相关国家须提醒目标国(target state)注意其国内的局势,并要求其立刻遏止反人道行为的继续发生,但目标国不予理会,或其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情况并未好转。
4.区域性国际组织应尽快向安理会报告,若安理会授权其进行干涉,则干涉行动应处在安理会的控制之下;若安理会未能授权,又未明确禁止进行干预,在紧急情形下,可认为联合国的救济已不能发挥作用,相关的区域性组织可以进行干预。干涉应采取地区行动的方式。
5.一旦有关的区域性组织决定采取干预行动,则必须事先警告目标国,告之将对其采取军事行动。
6.参与干涉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必须接受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必须就干涉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干涉行动直接引发的侵犯人权的事件及其后果承担国家责任,国际常设刑事法院亦有权对有关责任者提起刑事诉讼。
7.使用武力的唯一目的是为了阻止大规模反人道事件的继续蔓延,干涉应采取使目标国的损失尽可能小的方式,并避免不必要的(会危及目标国的主权及国内政治秩序的)的后果。干涉行动应遵循国际人道法。
8.一旦干涉行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干涉国的武装力量应迅速从目标国撤出。[61]
上述建议是否均可行,还有待讨论,此处不赘言。由此,我们也完成了对重建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讨论。
六、结 论
人道主义干涉,确为今日国际法上极为重要之问题。通过以上的分析,亦可见得这一问题不仅干系重大,兼且极为复杂:一方面,从正当性方面言之,若能有效地控制干涉的方式及范围,则以制止非人道行为为目的的干涉通常具有伦理上的可接受性、现实层面上的必要性以及效果的无害性,亦即干涉本身是正当的。另一方面,从合法性方面观之,在现有的国际法框架下,无论从国际条约还是从国际习惯来看,除非经安理会授权,人道主义干涉都是非法的。这就在理论层面上形成了一个悖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冲突。
从实践角度看,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着又一个悖论:干涉虽然违反国际法,但却无法制裁,也不宜制裁。不妨以北约对科索沃冲突的干预为例,西方很多学者都认为,此次干预至少在技术上、程序上是违法的;然而联合国却不能对这样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作出制裁,我们也无法想象应该作出制裁(假如科索沃的人权状况确如西方媒体报道的那般恶劣的话)。
再从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出路来看,同样是问题重重。现有之制度设计确实存在缺陷,对于必要的干涉行动,安理会往往不能作出授权决定、或不能及时授权。对于干涉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这一问题在既存之国际法体系内也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应该说,在冷战后的国际格局下,迫切需要变革现有的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然而,考虑到国际政治的现实状况,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制度的重建又是极为困难的[62]。学者提出的改造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建议(如改革安理会、修改《宪章》等),大都不可能在短期内(甚至是可以预见的将来)实现。变革需求的紧迫性、现实性与变革实现的长期性构成了人道主义干涉制度面临的第三个悖论。
概言之, 人道主义干涉制度在当下面临着理论上、实践上乃至于发展出路上的三重困境。由此观之,此项制度,确实处在两难(dilemma)之中[63]。然而,也不是一点出路都没有。在现阶段,首先仍必须肯定《宪章》的效力,肯定联合国在决定是否实施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方面拥最终决定权,肯定原则上人道主义干涉为非法,除非经安理会授权[64]。同时,谋求在短期内先行建立一系列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标准,允许在遵循严格特定的程序及原则的前提下,区域性国际组织可不经授权直接对紧急事态进行干预,但干涉方应在一定期限(不宜过久)内向安理会作出报告,由安理会对于干涉问题作出决定,若安理会认定干涉并不符合合法性标准,则干涉方应立即停止干涉行动;反之,干涉则可继续下去——这种制度安排借鉴了《宪章》中关于自卫的规定[65],力求平衡干涉的紧迫性需要与安理会的最终裁决权之间的矛盾,或许是可行的(当然,笔者并未对其进行过严格的论证)。在长期,国际社会则应致力于推动安理会决策机制的完善、《宪章》的修改等重大变革,新的国际习惯法也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形成,从而最终完成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重构。
本文探讨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以及制度的重建等问题,并不试图给出什么答案。唯一希望的是,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讨论,阐明可能的解决之道,并引发更多的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注。最后还想提到的是,这一问题或许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复杂[66],但无论如何,我们应始终保有的,应是对于人权的尊重和敬畏[67]。
--------------------------------------------------------------------------------
[1] 参见北约秘书长索拉纳在1999年3月23日深夜下达对南联盟进行空中打击的行动命令时所发表的声明。类似的表述也可见于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9年3月25日发表的电视讲话以及英国首相布莱尔于北约军事行动结束后所发表的公开演讲。(See Press Statement of J. Solana, NATO Press Release (1999) 040(Mar. 24,1999). Also see statement by President Bill Clinton confirming NATO Air Strikes on Serb Military Targets, Fed. News Serv., Mar.25, 1999; President Clinton Address to the Nation Regarding NATO Strikes against Serbia, Fed. News Serv., Mar.24, 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