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一次重申,只有当人道主义干涉同时具备了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实践上的必要性以及后果的无害性三个要素时,才可确定其为正当。进一步言之,就一般情形而论,不妨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可能或可以)是正当的,但我们要特别注意效果的无害这一标准。
作为本部分的一个补充,这里想举讨论一下北约对科索沃冲突的干涉行动的正当性问题,也借此对上述判断正当性的标准作一阐释性的说明。
伦理上的可接受性。北约的干涉在伦理上可以接受吗?这似乎根本不成问题。南联盟军队在科索沃的暴行经媒体的披露,早已成为定论。对暴行进行干涉,自然顺理成章。然而,干涉行动可以被认同,前提应是确实发生了残酷的剥夺基本人权的事件,因此,问题的关键是:科索沃究竟发生了什么?北约轰炸之前,西方传媒不断报道,科索沃发生了耸人听闻的惨剧,同时发布了大量的照片、新闻记录片作为旁证。但事实上,科索沃的真相还远没有被揭露了。美国国际法学者Jonathan I. Charney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几个一直被忽略的事实:(一)在北约轰炸之前,科索沃地区确实存在侵犯人权的事件,且为数不少,但就其程度而言,很难说是大规模且处于不断扩散中(massive and widespread)的。(二)在北约采取军事干涉之前,安理会授权的观察使团/调查团(verification mission)曾有效阻止种族大屠杀。(三)在对米诺舍维奇提出的指控中,(与猜想的情况有很大不同)只有一项指控涉及到北约轰炸前由南联盟军队参与的屠杀(被害者有45人),且此次屠杀发生于1999年1月15日,而北约的轰炸则发生在两个多月以后——事实上,在北约轰炸前的两个月间,并无任何直接的证据足以确实证明发生了非常严重、大规模的罪行。(四)南联盟军队确实参与了对于科索沃平民的屠杀,但主要都发生于北约空袭之后。(五)一些阿族人特别是科索沃解放军也参与了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残忍的犯罪[30].列举这些事实,并非要为米诺舍维奇之流开脱罪行,只是想指出,对于科索沃冲突的了解,到目前为止,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事实上还不能确知科索沃是否发生了足以需要国际社会以武力的形式介入并加以制止的反人道事件(侵犯人权事件的存在不当然意味着有干涉的绝对必要,关键还在于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如何)。就此言之,北约的干涉在伦理上也未必就站得住脚,其是否应在道德上被接受,实际上还有疑点[31]。
实践上的必要性。对于科索沃冲突,确有必要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吗?如果在伦理上,我们无法肯定地接受这次干涉,那么这次行动的必要性实际上也是成问题的。由于实践层面的必要性是与伦理上的可接受性相联系的,这里就不再多言了,只是再转述一个事实:北约空袭之后,有关国家才开始考虑对南联盟实行石油禁运——如果早一些采取此类措施,军事行动是不是就可能因此而避免[32]?
结果上的无害性。北约的军事行动在效果上是否真的无害?只要对事实有所了解,相信很难不对这个问题作出否定性的回答。尽管也确实有人为北约的军事行动叫好(这种“叫好”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然而有识之士大都意识到北约的军事行动在沉重打击米诺舍维奇的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平民伤亡和财产损失[33]。难民大量涌入周边国家也是这次干涉的后果之一。据联合国难民署1999年6月3日统计,自北约轰炸南联盟以来,已有85.5万人逃离了南联盟,其中绝大多数是阿尔巴尼亚族人[34]。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在人权政治的前提下,即使北约在南斯拉夫的人道主义干涉可以有条件地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但它在南斯拉夫造成了无辜平民的重大伤亡和生态环境的被破坏,这种不人道的后果事实上瓦解了它起先的人道合理性[35].显然,这次干涉在效果上远不能说是无害的,相反,军事打击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危害性极大。然而,在另一方面,北约的军事干涉确实遏止了科索沃境内的人道主义灾难(且不论这些灾难性事件是出现于干涉之前抑或干涉期间,也不论遏止的效果是暂时的抑或长久的),空袭结束后,北约维和部队进驻科索沃,南联盟军队撤出,科索沃境内的大规模冲突终于停止了——北约的干涉至少达到了部分目标,其正面的价值不容否认。结果的(部分)有效性与危害性并存,这恰是问题的复杂所在。
草率地对北约的干涉行动作出评价是不适宜的,也为笔者所不愿;但至少从以上几方面看,我们不能轻易地断言此次干涉是正当的。
四、人道主义干涉之合法性问题
对于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具有正当性这一问题,我们实际上还未得到明确的结论。但至少在某些情形下,依据正当性的标准,可以认定干涉是正当的,这一见解可说是对上一部分的最粗浅的总结。如果人道主义干涉可能是正当的,那么,它也是合法的吗?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的讨论就此暂告一段落,以下研究合法性问题。
正如前文所界定的,本文所称之“合法”,系指符合实在法——与通常的用法不同,这里的实在法也包括习惯法。从国际法的法律渊源看,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法源有:(一)条约,(二)习惯[36]。就人道主义干涉而言,要认定其为合法,至少应证明其合乎以下法律。
(一) 国际条约。特别地,要证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首先并着重应证明其符合(或至少不违反)《联合国宪章》。
(二) 国际习惯法(一般习惯法)。在条约无明确规定且未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如能证明人道主义干涉合乎国际习惯法,亦能说明其合法性。
关于条约及《宪章》。
现有国际条约,很少有就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作出规定的。如前文已提到的,《宪章》就没有使用这一措辞——这一方面或许是由于当时的相关的实践不多,另一方面可能更与制定《宪章》时的背景有关,战争刚结束,很多国家都对被外国以种种借口干涉乃至侵占的历史记忆犹新,对于主权独立与不受干涉有着“热切的渴望”。查诸其他重要的国际公约,也没有任何一条款规定一国可对另一国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相反,还有一些(虽说不是非常重要的)条约禁止此类干涉:如《美洲波哥大宪章》就有禁止个别的人道主义干涉的规定[37]。由此看来,在现行的条约体系内,(至少在字面上)很难为人道主义干涉找到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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