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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两难的困境:论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吴昊


【全文】
  目  次
  一、引言
  二、人道主义干涉:概说
  三、人道主义干涉之正当性问题
  四、人道主义干涉之合法性问题
  五、人道主义干涉制度的重构  
  六、结论
  一、 引    言    
 
  上个世纪的最后一个春天,向有“欧洲火药桶”之称的巴尔干半岛,又历战火: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FRY)境内的科索沃(KOSOVO)自治省发生大规模的武装冲突,南联盟军队与科索沃解放军(KLA)在科索沃境内交火;最后,北约部队自1999年3月24日起,直至6月10日,对南联盟实施了78天的轰炸;同时,北约领导人声明,此次军事行动,并非一场反对南联盟的战争,空中打击的目的仅在于“防止新的人道主义灾难,反对继续对科索沃平民的镇压和暴力”[1]。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行动,在国际社会引起强烈反应,俄罗斯等国表示强烈抗议,并在安理会提出谴责北约军事行动的提案,还有很多国家也对北约轰炸南联盟表示高度关注。事实上,北约军事行动的后果并不局限于国际政治领域,在国际法上,北约的军事行动也引出了诸多纷争(南联盟即在当年就北约轰炸一事向国际法院(ICJ)起诉北约的几个主要成员国),对于北约军事行动性质的判定,在国际法学界出现了较大的分歧,而在学理的论辫中,学者讨论最多的,当属“人道主义干涉”这一近年来在国际法领域内日益凸显的问题。
  本文想探讨的,即为前述之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事实上,这一问题在国际法上早已存在(详述见下),在国际法学界也一直有争议;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在此方面的实践不断增多,不少学者对之更加重视,很多相关的研究得以展开,且有不少成果问世[2]。然而,遗憾的是,对于这样一个在学理及实践层面都很重要的问题,国内学者关注的却很不够;或者不客气地说,即使有“关注”,也或多或少地具有“应景”的性质——北约轰炸南联盟自1999 年3月24日就开始了,但当时很少有学者公开地、认真地讨论这一问题,直到1999年5月8日中国驻南使馆被炸,学者们仿佛才“如梦方醒”,一时间,国内的各种学术期刊上充斥着一篇篇可以称作是声讨北约罪行的“檄文“,可一旦事过境迁,这一问题就再也无人问津;现在回过头来看,那几个月发表的文章中,有多少是审慎之作而非应时的文字?虽是题外话,但也不是无的放矢:无论如何,对于学术问题的探讨,应是冷静的而非浮躁的,审慎的而非轻率的。
  本文将试图从正当性与合法性两个角度研究人道主义干涉问题,北约对科索沃冲突的干预只是讨论的引子而非讨论的全部内容,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性质及可采性的分析是全文的核心,而最后,笔者会谈及人道主义干涉的出路及制度重建的可能性。
 
  二、 人道主义干涉: 概 说
   
  探讨法律问题,一般自厘清概念始。我们研究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亦不妨由此入手。人道主义干涉,似可以认为是指“一个国家为制止在别国发生的非人道的事情而进行的干涉”[3]。这一定义虽浅显、直白,但也较准确地揭示了人道主义干涉的特征:
  1.干涉的目的在于防范有可能发生之非人道事件,或阻止已发生之非人道事件继续蔓延。所谓“非人道事情”,也就是大规模且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massive and grave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or severe and widespread deprivation of human rights)。
  2、干涉的主体是发生反人道事态之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干涉主体的另一问题是主体是仅限于单一国家,还是包括多个国家、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在这一问题上有很大争议。有些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主体只限于单个或数个国家,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及其他区域性组织领导的制止非人道事件的行动已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亦有学者对此表示反对。
  3.干涉可采用包括武力在内的各种方式。这一点在上述定义中,并未指明,但可由经验及常识推知。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方式自然是使用武力(事实上,使用武力也是最主要的干涉方式)。因为相比较而言,其他方式(如贸易制裁等)引起的争议较小,对于受干涉国的影响也不会太大;而使用武力则不同,该种方式直接在受干涉国的国内管辖范围(domestic jurisdiction)之内与该国政权发生冲突,且至少在字面上(暂不论实质上是否如此)与联合国宪章有关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the UN Charter prohibition on the use of force)相悖[4]。从此意义上言之,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要害,说到底就是是否允许他国以人道方面的理由对一国动武。
  4.干涉违背了受干涉国的意愿。所谓干涉,必然为受干涉一方所抵制;如果某一国政府主动自愿邀请他国介入本国事务,则不构成干涉。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干涉是介入别国事务,严格说来,意味着强制性介入,并迫使别国进行违背意愿的事情”[5]。
  以上讨论虽涉及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几个重要特征,但尚不能完整地界定人道主义干涉这一概念。在此仍有几个问题需提出:
  1、干涉的依据何在?有人认为是违反国际人权法,有人认为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6],有人则从联合国宪章中寻找依据,认为只要一国国内的冲突(甚至不必有武装冲突)中存在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现象(massive human rights violations)、存在着战争罪或反人类的罪行(war crimes and other crimes against humanity),足以构成对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即可进行干涉[7]。在讨论人道主义干涉的依据时,必须注意到:(一)联合国宪章中并未出现“人道主义”这一措辞[8];(二)国际人权法的确定性的内涵为何,至今无定论(虽然已形成了一些国际习惯法);(三)国际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的主要内容是战争中交战双方应尊循的一些规则(禁止攻击平民区、不使用生化武器、给予国际红十字会的救援行动以方便等)。由此看来,能否笼统地说,人道主义干涉的依据就是对于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或《联合国宪章》的违反,值得慎重考虑。关于干涉的依据,亦有学者提出其他见解,如哈贝马斯就在他于北约干涉行动结束后发表的文章中讨论了三种可能的理由,依次为(一)权力平衡,即顾及有关国家的利益;(二)维护文明的标准(如人权、人道等);以及(三)维护现政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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